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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董事長挪用公司百萬元炒股買房 被判緩刑

  • 發(fā)布時間:2015-05-17 15:39:2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北京某集體所有制公司董事長常某,以朋友借錢為名,挪用公司100萬元用于個人買房和炒股。近日,房山法院一審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常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現(xiàn)年48歲的常某原系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這家公司為集體所有制企業(yè)。

  2009年7月7日,常某利用職務之便,以朋友借錢的名義,從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賬戶中提取現(xiàn)金100萬元。隨后,常某用該筆資金中的70余萬元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chǎn),剩余資金用于個人炒股。

  2013年6月25日,常某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歸案。案發(fā)后,挪用錢款已退還北京瑞峰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常某對于檢方的指控未提出異議。而其辯護人稱,常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xiàn),在案發(fā)后已將100萬元退還公司,且已與相關(guān)股東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彌補了其給公司和股東造成的損害。

  此外,辯護人稱,常某自愿認罪,且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常某主觀惡性不大,情節(jié)較輕,無犯罪前科,因此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常某身為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常某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其已將所挪用資金全部退還,可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常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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