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避免專利權不適當擴張 防止壓縮再創(chuàng)新空間
- 發(fā)布時間:2016-03-23 07:08:00 來源: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法發(fā)布司法解釋——
避免專利權不適當擴張 防止壓縮再創(chuàng)新空間
經(jīng)濟日報北京3月22日訊 (記者 李萬祥)最高法22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新發(fā)布的《解釋二》共31條,一大亮點是破解專利訴訟中“周期長、舉證難、賠償?shù)汀钡韧怀鰡栴},在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的同時,避免專利權不適當?shù)財U張,防止壓縮再創(chuàng)新空間和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該規(guī)則的適用,需以權利人初步舉證被告的獲利情況,且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為前提?!弊罡呷嗣穹ㄔ好袢ジ蓖ラL王闖在回答《經(jīng)濟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由于專利侵權的隱蔽性,很多侵權證據(jù)由侵權人掌握,而權利人難以取得。
為提高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效率,縮短周期,《解釋二》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耙簿褪钦f,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弊罡呷嗣穹ㄔ好袢ネラL宋曉明說。
此外,有關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問題,《解釋二》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侵權人一經(jīng)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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