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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起投資者訴“光大烏龍指”案件一審在滬裁判 獲賠66萬余元

  • 發(fā)布時間:2015-10-23 20:1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上海10月23日電 (李姝徵 梁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9月30日對首批8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nèi)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后,于23日下午3時,對第二批23起同類案件作出一審裁判。

  在本批23起一審案件中,5件案件投資者申請撤訴,經(jīng)法院審查裁定予以準許。法院對其余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持了投資者共計66萬余元(人民幣,下同)的賠償款。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tǒng)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在當日下午13時開市后,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yè)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tǒng)時出現(xiàn)問題”。此事件引起外界高度關注,被稱為“光大烏龍指”。

  同年11月,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nèi)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nèi)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事件發(fā)生后,光大策略投資部負責人、“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jiān)會。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nèi)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xù)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nèi)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nèi)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guī)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nèi)部的《策略投資部業(yè)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nèi)幕交易的法律規(guī)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

  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nèi)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nèi)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于損失計算,上海二中院則認為,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qū)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于原告投資者在非內(nèi)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于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并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另悉,當日14時,上海二中院還對另外31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內(nèi)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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