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不是你說免 說免就能免
- 發(fā)布時間:2015-04-21 07:40:20 來源:長春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電信運營商認為,對網絡采取擴容導致消費者通信中斷、號碼變更等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這種說法對嗎?昨日,吉林省工商局發(fā)布了對“電信業(yè)合同格式條款及評審意見”,點評了電信行業(yè)五大合同格式條款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技術原因致增值服務停用要負責
條款一:由于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客戶服務功能或增值服務項目不能使用的,運營商應盡快恢復,但不承擔責任。
解讀:《電信條例》第36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出現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技術故障屬于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原因之一,且應完全歸責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由此導致客戶服務功能或增值服務項目不能使用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至少應承擔告知消費者、報告主管部門、減免中斷期間資費3項義務;未及時告知消費者的,還應承擔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私自為客戶做主侵犯公平交易權
條款二:躉交期最后一個月未辦理續(xù)躉手續(xù)的客戶,自躉交期結束的次月起,本公司會自動將客戶的業(yè)務資費變?yōu)榭蛻羲x速率對應的不限時包月標準資費。
解讀:《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断ā芬?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在躉交期最后一個月未辦理續(xù)躉手續(xù),屬于以默示方式發(fā)出了不再續(xù)躉的意思表示;至于躉交期滿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何種服務及用戶支付何類資費,應由合同雙方另行協(xié)商。未經客戶同意,經營者自動將客戶的業(yè)務資費變?yōu)榭蛻羲x速率對應的不限時包月標準資費,剝奪了客戶在締約過程中的協(xié)商機會,屬于強制交易。
通信中斷致?lián)p失運營商應賠償
條款三:因欠費等原因而被運營商停機期間,消費者應該照常交納每月的基本月租費用。運營商對網絡采取擴容導致消費者通信中斷、號碼變更等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解讀:根據消費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的消費合同,消費者有義務支付費用,運營商有義務提供服務?,F因客戶欠費等原因予以停機處理時,運營商已經停止了其所提供的服務,運營商固然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消費者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所提供的服務既已停止,則其收取每月基本月租費就失去了合理依據,再收取基本月租費屬于不當得利。根據《電信條例》第36條的規(guī)定,由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的原因如網絡擴容等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至少應承擔告知消費者、報告主管部門、減免中斷期間資費3項義務;未及時告知消費者的,還應承擔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電信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違反了《電信條例》的規(guī)定。
用戶話費異常運營商應先行止損
條款四:消費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號碼不被非法盜用,若發(fā)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可及時撥打客服熱線或到運營商營業(yè)網點辦理停機手續(xù),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運營商應積極配合消費者和公安部門調查相關情況。
解讀:《電信條例》規(guī)定,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一經發(fā)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此處的發(fā)現及告知義務主體均為電信經營者,而非電信消費者。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電信經營者具備對電信費用實時監(jiān)測的技術手段,比消費者更易于統(tǒng)計和發(fā)現其資費的異常增長。待到用戶發(fā)現其資費異常增長時,情形可能已經較為嚴重,且追回損失的成本更高。因此,將發(fā)現和告知資費異常的義務賦予經營者比賦予消費者更科學合理、更具操作性,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發(fā)生資費異常時,應由運營商告知用戶并主動采取措施先行止損,然后再向公安機關報案。
條款五:本協(xié)議雙方對贈送產品質量已經確認完畢,消費者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退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問題由消費者負責。(《預交話費送禮品促銷活動協(xié)議書》)
解讀:《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中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yè)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断ā芬?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如果經營者提供的贈品存在質量問題,前述條文同樣可以適用。根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免責的3種情形包括產品未進入流通領域、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當時的科技尚不能發(fā)現缺陷,贈品并不成為免責事由。換言者,生產者對于贈品仍應承擔品質擔保責任。如果因為促銷經營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促銷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