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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買房大不同

  • 發(fā)布時間:2015-04-16 05:34:49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沒房子?還想結婚?做夢!”這不僅僅是狗血都市情感劇的臺詞,也是廣大黃金“剩斗士”們的攔路虎,沒辦法,現實就是這么殘酷……房子和婚姻,的確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但當前中國高不可攀的房價,已經很難讓人談一場風花雪月的純粹愛情了。如今,離婚財產糾紛中80%以上涉及房產,因為房子是大部分普通家庭中最值錢的商品,既然感情已經不復存在,為爭奪房產不惜反目成仇也情有可原。那么,婚前買房與婚后買房到底有什么區(qū)別呢?

  婚前婚后買房有啥區(qū)別?

  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guī)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區(qū)別在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所以說,如果婚前就準備好了房子,那么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結婚后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guī)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么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父母出資買房,算誰的?

  由于自身財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幫忙買的房,并且大部分家庭都會選擇男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家具的費用,來共同安家置業(yè)。那么這種情況下,房產證上面可不可以寫女方的名字呢?怎么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權益呢?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談個戀愛就能敲詐房子?

  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后如何處置呢?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親中相識,兩人一見如故,打算近期結婚,在談戀愛期間,他們打算先一起買套房子。并且,小明名下并沒有房產,所以小花就同意以小明的名義買房,這樣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貸款政策。但是好景不長,小明和小花相處后兩個人因為性格不合,打算分手。這時,問題來了,房貸是兩人一起還的,但房本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特別不厚道地想私吞了小花之前還貸的那部分錢,硬要說是小花在戀愛期間贈予給自己的,小花怎么辦呢?

  別擔心!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雖然小明和小花之前并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所以即使以小明名義購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依然有效。小明和小花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小花是可以要求小明返還自己支付的房款的。

  婚后共同還貸,增值房產咋分?

  還是房子太貴鬧出的問題。很多家庭選擇婚前由男方付首付,婚后兩人再一起還貸。好不容易還清貸了,卻要分道揚鑣。不過房子的價錢可不是一成不變的,漲價了,房產的增值部分怎么分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看完這一大段肯定眼暈了吧,其實說白了就是,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后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婚前買房婚后領房本,咋算?

  如果婚前就全款買了房,但房產證確是結婚后才領的,那么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呢?

  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獲取產權證的時間,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產證只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形式要件。當然,對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但如果沒有約定,依然是誰付錢,就歸誰。就算結婚后才拿到的房產證,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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