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錦控股股東高管涉嫌內幕交易被罰 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 發(fā)布時間:2015-01-13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證監(jiān)會對外公布了最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一宗關于新華錦控股股東高管徐東波的內幕交易案也隨之浮出水面。
行政處罰書顯示,2013年8月19日,也就是在新華錦宣布因重大事項停牌的當天上午,時任公司控股股東魯錦集團副總裁的徐東波,控制并使用“姜某某”賬戶“突擊”買入11.4萬股新華錦股票,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敏感期高度吻合,構成內幕交易情形,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
對于此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徐東波獲利金額雖然才1萬多元,但是其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已經超過了50萬元,即便沒有獲利,按照內幕交易刑事案件的追訴標準,也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控股股東相關高管涉嫌內幕交易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產生影響?臧小麗表示,內幕交易行為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作出的,不應該由上市公司來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處罰上市公司。另外,從某種角度來說,上市公司也是受害者。
事起“夭折”重組
據了解,2013年3月15日,齊魯證券投行部錢某首次向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錦)副董事長兼總裁王某某介紹青島乾運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運高科)的有關情況。2013年3月30日,新華錦和乾運高科第一次見面溝通重組事項,雙方都表示出合作意愿。2013年4月7日,重組雙方第二次見面,探討資本合作意向,溝通行業(yè)技術。2013年4月12日,新華錦集團召開資本運作委員會會議,首次研究該重組事宜。2013年7月22日,新華錦集團第二次召開資本運作委員會會議討論該重組事宜,會議提出了“以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乾運高科有關資產”的思路,原則上同意實施該重組事項。2013年8月9日,重組雙方第三次見面,交流各自戰(zhàn)略發(fā)展思路和企業(yè)文化,并就合作的核心條件初步交換意見。2013年8月16日,重組雙方第四次見面,初步確定新華錦以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收購乾運高科,并就合作核心條件進行全面討論,同意在最終決策確定后開始實施。2013年8月19日上午,雙方第五次見面,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確定上市公司停牌。8月19日下午1點,公司股票開始停牌,并于8月20日發(fā)布重大資產重組連續(xù)停牌公告。
然而2013年10月21日晚間,新華錦卻稱公司原擬通過定增購買從事新材料業(yè)務的獨立第三方的股權資產,由于公司與交易對方就收購價格及部分重組協議重要條款未能最終達成一致,決定終止籌劃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并于2013年10月22日復牌。
高管順勢買入
據證監(jiān)會披露的信息,時任新華錦控股股東魯錦集團副總裁的徐東波,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情形,其早在2013年4月12日之前就已經知悉新華錦收購乾運高科的事項,并于當年7月22日參加了新華錦資本運作委員會的工作會議,該次會議原則上同意新華錦收購乾運高科的方案。
徐東波在2013年8月19日新華錦停牌前,利用“姜某某”賬戶于10:56至11:15精準買入11.4萬股,成交金額97.91萬元,而該賬戶自2012年6月2日至2013年8月18日并無任何交易,至2013年10月22日“新華錦”復牌之后全部賣出并因此獲利總計1.53萬元,期間同樣沒有交易其他任何股票。
證監(jiān)會認為,徐東波的上述交易行為內幕交易特征明顯,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形成、重組進程高度吻合,買入意志堅定且意愿強烈,構成 “內幕交易”的情形。
證監(jiān)會最終認定,由于徐東波違法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不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且積極配合調查,對違法行為的悔過態(tài)度較好,對徐東波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