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xù)期應有明確說法
- 發(fā)布時間:2016-04-20 09:29:1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溫州部分市民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續(xù)期面臨要花費占到房產交易價的1/3到一半左右、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引發(fā)社會各界熱議。
繼續(xù)居住不應再繳納出讓金
■聶日明
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寫道“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但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雖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訂時間更新,但考慮《物權法》是產權保護的特別法,在居民最重要的財產即不動產的保護議題上相對權威,因此,溫州那些市民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他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土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近似于劃撥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當然,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他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xù)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那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要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新房開發(fā)時,開發(fā)商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競價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續(xù)期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沒法采用拍賣競價方式。
未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密集到期的年份,如果強行要求以現行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來繳納土地出讓金,恐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可行的解決路徑有兩種:第一,大幅度降低“續(xù)期”的土地出讓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再征收出讓金。
有關部門應及時回應公眾困惑
■魏英杰
溫州當地無法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答復,這其實是正常的。這已不是一個地方所能解決的問題。否則,無論收費與否,都可能與法規(guī)精神相悖。頂層設計導致的問題,還須由頂層設計來破解。
面對公眾困惑,國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回應,或對相關法規(guī)提出修訂意見,或針對具體條款作出解釋,或出臺細則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至于當地有關部門,應主動向上級部門匯報相關情況,在沒有得到明確回復情況下,不宜“輕舉妄動”。初步統計,僅在溫州市區(qū),土地使用年限2017年12月31日前過期的房產,就有600多宗(套)。由此可見,這事情不僅關乎這些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可能牽涉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