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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好金融消費者的“老娘舅”

  • 發(fā)布時間:2015-12-26 14:32:09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隨著金融消費的持續(xù)增長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日趨復雜化,金融消費糾紛呈增加態(tài)勢,金融消費者迫切需要成本更為低廉、方式更加快捷的救濟途徑。

  2014年12月16日,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舉行了成立揭牌儀式。近一年時間,調解中心日均來電接聽量近百個,用心當好金融消費者的“老娘舅”,作用初見成效。

  12363電話高效運行

  調解中心成立以后,承擔了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電話的運行維護工作。2015年1至11月,216個工作日共接聽各類來電19387個,其中投訴類來電12859個,咨詢類來電6528個。日均來電接聽量為89.7個,最高日接聽量為426個。

  從2015年5月起,調解中心開始正式開展調解事務,本著穩(wěn)妥起步的原則,選擇部分案件開展調解,截至目前,已調解糾紛31件,調解成功27件,調解成功率達87%。一批困擾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多年的金融爭議得以解決。

  訴調對接機制全覆蓋

  根據(jù)我國法律,當事人經(jīng)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其效力等同于民事合同。為了增強調解協(xié)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經(jīng)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2015年6月18日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該院簽訂了《關于建立金融消費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會議紀要》。紀要明確:

  ● 調解中心作為行業(yè)調解組織依法對金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協(xié)議可申請法院司法確認。經(jīng)確認的調解協(xié)議,如一方拒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法院在受理涉及金融消費糾紛的案件前或受理案件后,經(jīng)當事人同意,可以將爭議案件委托、委派調解中心調解,也可邀請調解中心推薦的專家、專業(yè)人員共同參與調解,或者提供專家意見。

  ● 法院鼓勵、支持調解中心參與法院設立的“訴調對接中心”工作,并將定期開展對調解中心調解員的業(yè)務培訓。

  9月15日,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調解中心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簽訂了《金融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合作協(xié)議》,落實與上海高院簽署的合作紀要。11月9日,調解中心與浦東新區(qū)法院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浦東新區(qū)法院在調解中心設立訴調對接中心金融糾紛解決分中心,派法官現(xiàn)場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司法確認。訴調對接機制的建立保證了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約束力。

  開展國際合作取得成效

  調解中心成立之后,就把打造國際一流水準的非訴第三方調解組織作為建設目標,為此,調解中心高度重視國際經(jīng)驗的借鑒。

  6月份,世界銀行專家組專程前來調解中心,介紹了國際金融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良好經(jīng)驗和最新進展。為調解中心調解員提供了培訓。調解中心將與世行進一步深入合作,世行專家組將為調解中心完善組織治理結構和調解運作程序提供幫助,并與中心一起提出完善中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建議。

  設立上海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有助于完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要素。2008年次貸危機后,世界銀行、OECD等國際組織大力倡導構建經(jīng)濟、有效、權威并匹配充足資源的獨立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國際上主要金融中心均建立了金融消費糾紛的第三方非訴解決機制。如英國金融督察服務公司、澳大利亞金融督察服務機構、新加坡金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等。這些組織憑其專業(yè)、獨立、中立的特點,在及時、經(jīng)濟地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潤滑金融體系的必備機制。如英國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在2014-2015財年,共受理178萬件咨詢和投訴,調解和裁決糾紛達44.8萬件。上海金融業(yè)發(fā)達,公眾維權意識強,金融糾紛和矛盾多發(fā),2014年法院受理的金融類案件就高達5.3萬多件,并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長。在上海建立調解中心,可以使金融消費糾紛調解與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形成有效對接,構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效潤滑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的關系,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金融法治壞境。

  本報記者 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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