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部門被“諒解” 消費者同意嗎?
- 發(fā)布時間:2015-12-15 20:08:4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上海12月15日電(記者周蕊)又一年的春運即將到來,“丟失了實名制車票后必須另行購票”的“老大難”問題,再度引發(fā)了消費者關注。
據報道,旅客羅某乘高鐵出站時發(fā)現(xiàn)丟了車票,在手機上有訂票信息可確認已買了票的情況下,依然被要求補交票款。羅某上訴至法院后,于14日被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定一審敗訴。
關于“另行購票”,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出現(xiàn)敗訴的結果。那么,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結果是否有所不同?浙江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委)就“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向鐵路部門提起公益訴訟,一度備受關注。近日,該訴訟以“雙方諒解”、消保委主動撤訴告終。
一起公益訴訟中,消費者利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是判斷這起訴訟是否有實質性意義的首要標準。以此標準看,鐵路部門至今沒有對“丟失實名制車票就必須重新買票”問題進行正面的、直接的回應,也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諒解”讓人不禁感到“突?!保弘p方達成“諒解”,問過消費者的意見了嗎?
不妨回顧一下“諒解”的過程。浙江省消保委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出的訴訟,被一審裁定“不予受理”;消保委不服,提起上訴,在此過程中“相關訟爭事項已與上海鐵路局達成諒解”;于是,消保委以“無繼續(xù)訴訟的必要”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從消費者的視角看,聲勢浩大的一場公益訴訟,其“諒解”過程頗有“疑問”:在被告鐵路部門“零讓步”的情況下,究竟誰“諒解”了誰?鐵路部門是如何讓消保委“諒解”的?這種“諒解”,是否考慮到了普通消費者?這場訴訟,是否輸的只有普通的消費者?
而更關鍵的問題是,誰來解答消費者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