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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證據違背訴訟誠信被罰五萬元

  • 發(fā)布時間:2015-11-11 16: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記者李萬祥)上訴請求獲法院部分支持,卻因逾期提交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這是廣東東莞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2012年農歷年初,經常平一當地人介紹,常平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為當地的一個大老板周某的一棟物業(yè)招租,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居間合同,僅口頭約定了中介費。后該中介公司于2012年7月底成功引進東莞市某酒店承租該物業(yè),周某在中介公司成功獲得服務后支付了10萬元中介費,周某稱雙方沒有簽訂居間合同,但雙方約定中介費為10萬元,已經履行完畢,中介公司則認為按照目前的中介市場慣例,周某應該支付中介費26萬元,目前仍欠16萬元未支付,因此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居間合同,沒有書面約定中介費,中介公司一審提交了錄音證據。一審法院認為,如果按周某主張的中介費是10萬元,那么周某在通話中應該表示已經支付完畢中介費,而非多次稱不是不支付,且在通話中也未對對方主張的報酬金額進行反駁,因此周某主張中介費是10萬元不合理。而且物業(yè)租賃中介成功提供服務后收取一個月租金作為報酬也符合市場商業(yè)慣例。一審法院根據優(yōu)勢證據原則,判定中介公司勝訴,周某應支付余下的16萬元中介費。

  一審判決后,周某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并提交了收據一份,收據上蓋有中介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根據該收據顯示,周某尚欠中介公司居間報酬13萬元。

  周某于二審提交的收據形成于案件訴訟之前,其本應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現周某二審方向法院提交該證據,但因該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基本事實有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東莞中院結合雙方證據,采信了周某二審提交的收據,改判周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3萬元。

  東莞中院雖采信了周某于二審提交的證據,但其在二審庭審期間所陳述的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并不正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已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交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的上述行為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了解,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正式確立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當中不得濫用訴訟權利,而且負有陳述真實的義務?!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對舉證時限制度又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根據上述規(guī)定,結合案件事實,法院在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內,對周某作出了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提示,進行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和其它參與人,應當誠信訴訟,有證據的,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及時提交,共同促進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共同維護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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