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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提高國家賠償金標準

  • 發(fā)布時間:2015-05-29 06:20:5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fā)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shù)額為每日219.72元。

  國家統(tǒng)計局今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額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也下發(fā)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015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執(zhí)行219.72元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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