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旅員工收10萬保證金后失蹤 游客起訴獲賠
- 發(fā)布時間:2015-04-28 07:39: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青旅)設(shè)在朝陽區(qū)的第二營業(yè)部員工榮月等3人,在收了游客葉女士的10萬元保證金后消失,葉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追討遭拒,無奈將其訴至朝陽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判令北青旅退還葉女士10萬元保證金。
葉女士訴稱,2014年5月30日,葉女士與北青旅簽訂了出境游合同,約定參加由北青旅組織的6天5夜東京旅行團,葉女士一行三人,共交付24240元。
合同簽訂后,葉女士付了旅游費。然而在出發(fā)前,北青旅經(jīng)辦人榮月提出,葉女士需繳10萬元押金,旅游完畢后返還。2014年7月8日,其按要求向榮月指定的一個人賬戶轉(zhuǎn)賬10萬元。
從日本回來后,葉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要求退押金,但均遭到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押金及利息。
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葉女士委托北京誦盈律師事務(wù)所阿致剛及楊志崢兩名律師應(yīng)訴。庭上,北青旅辯稱葉女士提交的旅游合同,并不是北青旅的旅游合同,公章也不是北青旅的公章,榮月也不是北青旅的員工,且合同中沒有約定押金。該營業(yè)部的負責人是楊寧,楊波和榮月是該營業(yè)部員工,但該3人都聯(lián)系不上。葉女士的押金打入了楊波的個人賬戶,葉女士應(yīng)該向楊波要錢,故不同意其訴求。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簽訂地點為北青旅的朝陽第二營業(yè)部,該營業(yè)部負責人為楊寧,榮月、楊波及楊寧均為北青旅員工。
法院認為,雖然合同沒提出保證金,但因北青旅提出葉女士的外孫是外籍,所以葉女士才繳納了保證金;此外,經(jīng)鑒定,雖然該合同中所用的公章并非北青旅公章,但其余旅游合同證明,北青旅有兩個不同的公章。最終,朝陽法院判令北青旅退還葉女士10萬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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