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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亟需理順準公共產品價格

  • 發(fā)布時間:2015-02-12 08:44:2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這些快速發(fā)展的大城市或大城市圈,一方面扮演著我國經濟增長的強力發(fā)動機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帶來不斷膨脹的城市人口、逐步上漲的產品建設與養(yǎng)護成本。因此,城市公共產品定價等諸多發(fā)展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更需要未雨綢繆。

  現(xiàn)階段,許多城市對準公共產品的定價采取以財政補貼為基礎的“一刀切”的廉價供應策略,城市用水、用氣與交通價格普遍偏低。從保障基本民生的角度看,便利廉價的準公共產品和服務確有其合理性。但若不堅守城市公共產品的市場配置資源原則,終將出現(xiàn)公共財政負擔過重、“城市病”集中爆發(fā)等諸多問題。

  而從財政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角度來看,“一刀切”的廉價策略不僅加劇了企業(yè)與居民對水、氣、電力等資源的浪費,也使財政補貼更多地流向了高消費水平的富裕人口,造成了“逆向補貼”的事實,違悖了“民生財政”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生活的政策初衷。

  此外,相較于城市準公共產品的便利與低價,農村地區(qū)準公用產品的基礎建設則欠缺很多。兩者的較大落差,使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準公共產品供給的“價格洼地”,從而加速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快速匯集,加重了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準公共產品供給的負擔,不利于我國城鎮(zhèn)化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可以說,“一刀切”式的廉價策略在現(xiàn)階段造成了地方公共財政在財力與社會道義上的雙重負擔,長此以往,終難持續(xù)。為理順城市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價格問題,首先要明確城市準公共產品供給價格設計與建設的宗旨,即以維護社會公平為根本,同時兼顧與其正常運營與發(fā)展的相關經濟效益問題。

  對于資源性公共產品,由于其成本可以單位計量,具備通過市場化運行體制提高運營效率的基礎。然而,目前,我國燃氣、自來水、電力等公共資源產品的供應商或有資質的潛在供應商較少,供應網絡建設不能滿足用戶個體選擇與計價的技術要求,完全開放的市場條件并不成熟,這就需要推進混合所有制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創(chuàng)新改革,通過有限度、有區(qū)分、嚴準入、嚴監(jiān)管的市場機制來逐步解決現(xiàn)有困局。

  對居民用戶而言,近年來,我國水、氣、電等居民用資源性產品掀起了一場“階梯定價”的熱潮。究其原因,一是照顧弱勢群體。二是抑制資源浪費。因此,在階梯定價過程中,要在市場化的基礎上,將市場自由度與消費量階梯掛鉤。對于基本消費額度內的單位價格,應保持低于單位成本價格的水平,且不允許價格隨意波動,其差額的一部分由財政補貼給供應商;對于超出基本消費額度的部分,在逐步提高單位指導價格的同時,也應當逐步擴大供應商自主調價的空間,允許企業(yè)以這部分差額彌補基本額度供應產生的虧損或作為利潤留存。

  設計更為細致、全面、合理的區(qū)分為基礎的特性化價格標準,才是實現(xiàn)公平的主要途徑。以城市公交為例,主要可以做到如下區(qū)分:使用量的區(qū)分,即按照乘坐里程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價格,體現(xiàn)“多用多付”的公平原則。使用人群的區(qū)分,即按照不同人群的使用需要、經濟能力等特性,設計不同的收費模式。按照使用時段區(qū)分,根據(jù)高峰、低谷時段設置不同票價。這樣財政負擔會通過區(qū)分后的相應價格提升得到部分緩解。

  此外,還要重視價格監(jiān)督與調節(jié)機制的完善。在價格調整聽證會制度基礎上,今后應當強化各地人大在價格聽證中的組織與協(xié)調作用,進一步增強城市準公共產品價格調整的透明度與公平性。

  當然,城市準公共產品供給價格的理順只能解決既有的城市內部民生問題,大城市依然要面對城鎮(zhèn)人口不斷膨脹的外部壓力。為此,我們要從多個角度來審視這一社會問題,并設計多元化的整體解決方案。比如努力縮小農村與城市之間以及中小城市與大城市之間的公共便利設施基礎建設的差距,倡導多元化的擇業(yè)與生活取向,倡導“逆大城市化”等。(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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