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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27.8元問題竹筍 獲賠500元

  • 發(fā)布時間:2014-10-18 07:33:45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通訊員 李靜 記者 鄒偉) 近日,周先生在江寧高新園一家大型超市內購買了27.8元的小包裝竹筍,回家后發(fā)現(xiàn)部分小包裝上未打印生產日期,有的小竹筍上還纏繞著頭發(fā)絲之類的不潔物品,遂向超市索賠。

  起先,周先生要求超市“退一賠十”,但超市服務臺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了周先生提出的索賠要求。周先生隨后向江寧區(qū)消協(xié)投訴。

  消協(xié)調查后認為,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加大了懲罰性賠償?shù)牧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經調解,超市賠償了周先生500元。

  “懲罰性賠償條款有利于解決以往小額商品兩倍賠償懲罰力度太輕的問題?!笔∠麉f(xié)相關人士介紹,新《消法》施行半年多來,我省因商家欺詐而得到加倍賠償?shù)南M者投訴已有近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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