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再代言”還需完善配套
- 發(fā)布時間:2014-08-29 09:34:53 來源:南昌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黃仕瓊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就意味著名人在代言之前必須先試用。要求名人“先用后代言”能夠一定程度上約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名人的號召力和消費者的從眾心理,是廣告商不惜花重金聘請名人代言的重要原因。名人的廣告效應大,但名人一旦涉嫌虛假宣傳,給消費者帶來的傷害和給社會造成的影響也是巨大的。一直以來,我們把廣告商、生產(chǎn)商作為廣告虛假宣傳的“始作俑者”,往往忽略了名人的“推波助瀾”作用。2013年,新通過的《消費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取得了良好社會反響。《廣告法》此次修訂無疑是對前者的明確和強調(diào),而且更加具體和詳細。不過,對名人是否使用產(chǎn)品進行 監(jiān)督仍是個難題,需要相關部門盡快出臺配套的監(jiān)管、督促措施,并且需要在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努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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