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投保人身險 最高或調至50萬
- 發(fā)布時間:2015-08-03 17:56:20 來源: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8月3日訊 今日,保監(jiān)會下發(fā)了《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放寬未成年子女投保金額,從以前的統(tǒng)一最高賠償10萬元,提升到最高可達50萬元。
全文如下:
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公司: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就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規(guī)定如下:
一、對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zhí)行:
(一)對于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于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二、對于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以下三項可以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限額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該項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
(二)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向投保人說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詢問并記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已經(jīng)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已經(jīng)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限額繼續(xù)承保;尚未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就差額部分進行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差額部分的計算過程。
四、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不得以批單、批注(包括特別約定)等方式改變保險責任或超過本通知規(guī)定的限額進行承保。
五、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保險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產(chǎn)品。
六、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有關業(yè)務流程,強化投保、核保等環(huán)節(jié)的風險管控,在防范道德風險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保險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10]95號)自本通知執(zhí)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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