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受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 發(fā)布時間:2015-04-08 09:20:35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停放路邊的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卻拒絕全額賠償,車主孫某寶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有30%的免賠率條款,但因保險公司并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法院最終認定要全額賠償孫先生54094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庭審焦點:
保險公司是否該賠?
2013年8月,孫某寶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賠償限額為32.3萬元)。2014年4月,孫某寶將車輛停在東升鎮(zhèn)裕隆三路路段,取車時發(fā)現(xiàn)被碰撞。孫某寶立即向交警報案,并向保險公司報告事故,保險公司派員查勘事故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市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51328元。孫某寶為此支付評估費2766元。后受損車輛被交付維修,孫某寶支付維修費51328元。孫某寶就其所受損失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于同年7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孫某寶車輛維修費51328元、評估費2766元,合計54094元。
保險公司向法院訴稱,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是2014年4月19日,但孫某寶于4月21日才報案,亦沒有提供能夠證明事故原因、性質(zhì)、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證明事故的真實情況,保險公司有權對無法核實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此外,孫某寶進行評估時未通知保險公司,單方委托評估,程序不合法,其評估報告未附有車輛損失照片,保險公司不確定其中的維修更換項目是因為本次事故造成的,且鑒定的價格明顯高于4S店的維修價格標準,該鑒定報告應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法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孫某寶已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報案,保險公司亦派員查勘,現(xiàn)交警部門并未認定涉案交通事故存在虛構事實、偽造現(xiàn)場的情形,故保險公司僅以孫某寶未及時報案主張涉案交通事故不真實,依據(jù)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事故發(fā)生后,孫某寶已于2014年4月21日報險,但保險公司于事故發(fā)生后的1個月內(nèi)仍未出具定損意見,孫某寶遂委托有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是為了盡快確定損失程度而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并無不當。
同時,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前述保險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但孫某寶稱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且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對前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向?qū)O某寶作出明確說明。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公司無權依據(jù)該免責條款對孫某寶的車輛損失免賠30%。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車輛評估費2766元屬于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孫某寶。保險公司辯稱對評估費不予賠付,于法有悖,不予采信。綜上,保險公司合計應支付孫某寶賠償款54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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