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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產品應正確使用商品條碼

  • 發(fā)布時間:2015-08-28 10:32:51  來源:中國質量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委托加工產品應

  正確使用商品條碼

  □ 寧 一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委托加工產品已成為新時期下一種普遍的生產方式。一些企業(yè)對委托加工行為中應使用誰的商品條碼認識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規(guī)范現象。因此,執(zhí)法人員和企業(yè)都應認真學習委托加工行為中有關商品條碼的管理問題。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針對該《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普遍問題,質檢總局于2008年2月19日下發(fā)《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其中第四條明確指出:“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焙苊鞔_,只要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就應當使用委托方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不管是企業(yè)委托加工產品,還是執(zhí)法人員對條碼進行檢查,都應遵照上述意見精神并嚴格執(zhí)行,以更好地做好商品條碼工作。

  首先,要明確委托加工行為。通過對委托雙方的委托加工書面合同(或委托協議)的審查,以確認雙方是否為委托加工關系,要排除一些看似委托加工實際上是買賣關系的行為,以及其他諸如授權生產等行為。只有符合嚴格意義上的委托加工,才能適用上述意見。因此,厘清委托加工關系是第一步,這是判定當事人使用商品條碼正確與否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明確委托加工的基礎上,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商品條碼使用規(guī)定。眾所周知,委托加工行為中,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委托方要對產品質量負責并承擔質量責任。在商品貿易過程中,涉及到產品質量、產品標識、商品條碼等均針對委托方,所以,委托方應使用自己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掇k法》第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標準注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進一步說,就是委托方要在其生產(實際上是受委托方生產)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條碼,就應向條碼工作機構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經編碼中心核準注冊賦予其專用的廠商識別代碼。然而現實中,一些委托方不主動申請廠商識別代碼,在委托加工的產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條碼。由于受委托方不固定,變數很大,而在產品上標注受委托方的商品條碼,這對于委托方而言,很容易造成商品混亂,這一行為目前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應予以重視,并逐步加以改正。

  委托加工行為已成為市場化下的一種常態(tài),這也是一個發(fā)展趨勢,我們應正確面對并接受這一現狀。但是,委托加工行為也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涉及到商品條碼的管理也不例外,委托雙方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共同做好商品條碼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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