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蓋章后打印證據(jù)不被法院采信
- 發(fā)布時間:2014-08-13 08:54:58 來源:中國質量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曾祥素)李某認為某勞務公司沒有按討要工程款協(xié)議支付報酬,遂將該勞務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李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李某于2012年5月28日在勞務公司任司機職務,工作至2013年5月31日。
李某訴至一審法院稱,2012年5月28日,其與勞務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他代表勞務公司出外討要工程款,勞務公司答應按照討回工程款的20%作為報酬。后李某為勞務公司討回欠款,勞務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12萬余元,但勞務公司拒絕支付。
勞務公司辯稱,公司不可能與李某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沒有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沒有注明去哪個單位要賬,更沒有說明單位欠多少錢。李某有偽造合同的動機,且協(xié)議書過于簡單,是為了迎合公章蓋的位置。
一審審理過程中,李某堅持認為先書寫內容后加蓋公章,勞務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申請對協(xié)議書中的印章印文與打印文字的朱墨時序進行鑒定。
經鑒定,協(xié)議書上的上、下兩枚印章印文與打印字跡的形成時序為,先蓋印章后打印字跡。
北京二中院經二審后認為,李某主張其與勞務公司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提交了協(xié)議書,但該協(xié)議書被鑒定為先蓋印印章印文后打印字跡,李某關于該協(xié)議系先打印后蓋章的主張與該鑒定結果相矛盾。審理中,李某亦認可自己曾單獨掌握公司公章。因此,綜合上述情況,依據(jù)李某提交的協(xié)議書不能證明其與公司存在書面委托合同關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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