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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不知情 人壽險合同無效

  • 發(fā)布時間:2016-02-03 04:07:14  來源:經(jīng)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zé)任編輯:羅伯特

  未經(jīng)老伴同意投保人壽保險,5年后老人無法拿回期待的本息,遂向法院起訴撤銷保險合同。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5萬元及利息損失6000余元。

  2010年,老人朱某為老伴鄧某投保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5萬余元,保險期間2010年至2020年,保險費每年1萬元,交費期間5年。而后,朱某每年交付保險費1萬元。5年后,朱某向保險公司提出收回本息6萬余元,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朱某訴稱,當時營銷員向他保證,每年存入1萬元,存滿5年,可實得本息6萬余元。對重要條款未作出解釋,隱瞞保險期,違反保險法規(guī)定,該份合同應(yīng)予撤銷。保險公司辯稱,對于重要條款已用黑體加粗標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都簽名,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妻子鄧某陳述,投保書及授權(quán)聲明上的被保險人簽名不是她所簽,她對朱某投保的情況也毫不知情。朱某申請對鄧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保險公司表示認可鄧某的陳述,不要求鑒定。

  法院認為,朱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作為被保險人的鄧某未簽字,且明確從未知曉,故該保險合同無效,遂判決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5萬元及利息損失6000余元。

  點評:保險法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gòu),未告知或督促應(yīng)由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此保險及保險金額,對此應(yīng)承擔(dān)過錯責(zé)任,退還保險費,并承擔(dān)利息損失。

  文/陸芳芳 馮衛(wèi)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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