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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

  • 發(fā)布時間:2016-01-25 16:30:43  來源:環(huán)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320400000000335

  組織機構代碼:13715665-5

  法定代表人:杜發(fā)平

  地址:江蘇省武進高新技術產業(yè)技術開發(fā)區(qū)鳳棲路8號

  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我局發(fā)現你公司存在質量保證體系失效和偽造理化檢驗人員簽名等違規(guī)行為。

  以上事實,有《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過程監(jiān)督檢查記錄》《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核安全檢查報告》《檢查記錄》及你公司提交的《核安全專項檢查整改情況說明》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國核安函〔2015〕144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5〕02號)和你公司《關于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常電輔司字〔2015〕4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設計制造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質量檢驗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并限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相關問題的整改工作。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并于限期改正期滿后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環(huán)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抄送: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huán)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2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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