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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首富被脅迫殺人該當何罪

  • 發(fā)布時間:2015-11-20 07:33:22  來源:農(nóng)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濤

  近日,四川宜賓市首富章英啟遭人綁架勒索1億元,有網(wǎng)帖曝出案發(fā)細節(jié)。11月17日下午,宜賓警方證實,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確實受脅迫參與殺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新京報》11月18日)

  網(wǎng)帖稱“章英啟迫于威脅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殺害,并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jù),之后將章英啟釋放回家準備贖金。”如果網(wǎng)帖所稱屬實的話,那么,章英啟就有比較大的可能性是涉嫌故意殺人罪,只不過是作為脅從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對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按其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理論上認為,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雖然意志上受到一定的壓制,但是,并不能說他完全沒有自己主觀意志,他仍然可以選擇不參與犯罪,因此,對于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刑法仍然要對他進行處罰。

  有人說,像章英啟這樣的被脅迫參與犯罪的,可以算作是緊急避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yīng)有損害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yīng)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章英啟為保全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脅迫下不得不殺害女子,表現(xiàn)上似乎符合緊急避險,但事實上,緊急避險不允許為保全一個人的生命而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兩個人在地位、財富等各方面差異懸殊,但生命本身卻是平等的,用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不構(gòu)成緊急避險。

  當然,即使章英啟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定罪量刑上與一般的故意殺人罪也有重大區(qū)別。如果章英啟僅僅是受到語言威脅和輕微暴力毆打而參與犯罪,那么,對他處理相對更重一些,減輕的幅度小一些。如果章英啟被他人反復(fù)暴力毆打,迫于無奈參與犯罪,那么,對他處理上減輕的幅度就會大一些,甚至可以免除處罰。云南省曾經(jīng)出現(xiàn)一個案例,2007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失足婦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案件,最后,考慮到殺人者是出于被迫,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的兩名失足婦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下,章英啟無須負刑事責任。那就是,如果章英啟用繩索對女子勒頸完全由他人用手捉著,章本人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手腳,那么,這種情形下,章英啟就不屬于脅從犯,而是他人用來殺害該女子的工具而已,他本人完全無自由意志可言,因此,不能認定他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因而也就不構(gòu)成犯罪。

  當然,最終章英啟是否要負刑事責任,該負怎樣的刑事責任,有賴于警方加大偵破力度,查清案情,在實事求是的基礎(chǔ)上,分清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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