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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不會因“主觀意愿”改變處罰性質

  • 發(fā)布時間:2015-10-12 10:12:19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10月12日消息(記者柴華)作為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投資者們買進或者賣出哪個公司的股票,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不過,這個主角如果換成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影響可就大了。董監(jiān)高們集中拋售自己公司的股票“跑路”可能意味著什么?特別是小散們也不傻?!扒那牡纬龃濉北仨毚驑屘崾尽?

  上周的最后兩個工作日,證監(jiān)會首次大規(guī)模公開舉行了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案件的聽證會,共計11起違法減持案件先后完成了聽證程序。我們的記者全程參加了各位申辯人和證監(jiān)會調查組之間的你來我往。相對于只能依靠公開消息作出判斷的小散戶們來說,大股東們在他的增減持行為上都付有哪些義務呢?一紙即將開出的罰單可能告訴我們其中一二。

  富凱大廈A座1樓的聽證室當然不是第一次迎來想要辯解的大股東和代理人們,不過,兩天里流水般地接待了11撥人,這還是第一次。當然,這恰恰方便了證監(jiān)會執(zhí)法人員以更為公平、公開的原則標準來處理這批案件。至于是怎樣的原則?其實公司們、機構們、尤其小散戶們,相信都很關心。

  “疏忽大意,理解錯誤”是申辯人們普遍提出的解釋和理由。在丹邦投資涉嫌違規(guī)減持丹邦科技一案中,涉嫌減持金額近1億,申辯人則聲稱疏忽大意引來幾百萬的罰款有些過重:

  申辯人:“作為科技人員的劉萍,出于對法規(guī)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偏差,是導致這次違規(guī)超比例1%多減持的主要原因,確有欠缺,需要加強學習。但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做出的行政處罰過于嚴厲,勢必將對正處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關鍵時期的丹邦投資的下屬自主創(chuàng)新高科技項目造成嚴重影響,并造成將來借助資本市場發(fā)展道路的嚴重障礙。”

  不過顯然,主觀意愿是個很難判斷的說法,證監(jiān)會不會因此改變處罰的性質。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歐陽振遠表示,調查部門認定的違法減持對方沒有異議,但普遍提出沒有沒有主觀故意。理由各種各樣,有說公司資金短缺,生產急需發(fā)展資金,所以要減持自己股份;有些提出是無意而為之,對情況不了解不熟悉,尤其證券比較專業(yè)的法律了解不夠,導致這樣的后果。原因是怎樣,證監(jiān)會不好直接去界定或評判,因為這是他們主觀上的一個考量。但是這批案件主要是根據(jù)客觀要件,違法行為構成是否觸犯了法律規(guī)定,從這個角度考量是否給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至于有沒有主觀故意,是否惡意減持,目前來說沒有太多去考慮。“假如要對一個違法行為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時候,可能會考慮到這方面因素。”

  能不能算作是“一致行動人”是兩天里雙方你來我往最為激烈的部分。在王海鵬、王治軍涉嫌違法減持“美盈森”案聽證中,近一個小時的申辯過程這一項最為突出,使得該案成為兩天里用時最長的一起案件。幾位親屬各自成家立業(yè),都已獨立生活,是否就能免除“一致行動人”的概念?他們有沒有披露的義務?要知道他們合計超比例減持“美盈森”的金額超過了7個億,算與不算之間,對小散戶們的風向標意義無疑是更大的。

  歐陽振遠對此明確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動人所減持的股份應當依法“合并計算”:作為當事人來說肯定希望減輕、從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但是站在公眾、監(jiān)管者角度來看,監(jiān)管部門是為公眾服務的,市場上廣大股民,或者整個市場主體,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損害。歐陽振遠介紹,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尤其是一些家族公司,大量股份持有在直系親屬手里,監(jiān)管部門要求在年報里面要披露誰和誰是一致行動人,有一些是如實申報,有一些也沒有完全申報,也不排除個別人對“一致行動人概念”有點含糊?!暗菑恼w后果上看,假如不把親屬關系、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計算的話,別說是證券法86條規(guī)定5%這條紅線了,50%可能都攔不住,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場根本不知情,這個股價就猛跌,中小股民完全蒙在鼓里。這個結果不是我們行政執(zhí)法所應看到的?!?

  當然,不得不承認,從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中看,對于“一致行動人”的具體、明確的解釋并不多。根據(jù)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guī)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xié)議、合作、關聯(lián)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王明旺涉嫌違規(guī)減持欣旺達案中,申辯人就提出,他被定義的一致行動人王某此前就在經營理念上與自己出現(xiàn)分歧,并且已經辭去公司副總職務,離開公司:

  申辯人:“08年8月,王明旺與王威簽署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約定了王明旺與王威在欣旺達重大事項方面一致行動,這個協(xié)議是在首次公開上市后36個月內不終止。我們是在2011年4月21日上市的,到2014年5月的話已經滿36個月了,當時我們整個認定就是覺得王明旺和王威就不再是一致行動人了。而且王威也已經辭去了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就是整個在上市以后兩個人經營理念也發(fā)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王威也想慢慢退出管理層的這個工作。”

  究竟寫在合同明面上卻沒有續(xù)簽的“一致行動人”關系還成不成立,有待監(jiān)管部門給出最終的處罰決定來判斷。不過,歐陽振遠強調,疏忽也好,自己定義理解也罷,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們負有義務,要去搞清楚誰是自己的一致行動人,并關注他們的減持等行為。歐陽振遠表示,作為大股東,尤其是實際控制人,他對公司的具體的經營行為、經營決策、包括整個公司的企業(yè)發(fā)展方向、財務信息等,都具有比一般中小股民更優(yōu)先的知情權。在減持過程中,既然他有這種便利,有這樣的優(yōu)勢,所以法律要求他要有特殊的注意義務。就是作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中小投資者有誠信義務、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只要是具備這樣一致行動關系的人,都負有這種特殊義務。歐陽振遠舉例說,“前面的一致行動人減持了股份,作為后面減持的人必須要關注在你之前,你的兄弟、你的父親、你的其他一致行動人有沒有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你說你不知道,對義務的不履行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說了這么多,上市公司有沒有確有困難,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呢?有。在天津中商聯(lián)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案中,股價急跌影響股權質押,可能危及公司貸款和資金鏈,成為重要的“不得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再晚三天,他們就要面臨抽貸的問題:

  申辯人:“因為我們當時股價就是“津勸業(yè)”股價從18塊錢短短15個交易日下跌到6塊錢。然后在下跌到4塊多錢的時候我們那上面都有預警線,到3.9元的時候(銀行)基本上就給你平倉了,平倉以后把你這2000萬股就都給你賣掉了,銀行就給你賣掉了。比如我們押了2000萬股,我們貸了1個多億的資金,但是股價當你下跌尤其是當這種斷崖式下跌的過程中,我們減完以后,就是我們自救,不被銀行平倉。就說到時候這個貸款我們還是有保障嘛?!?

  但是某種程度上說,“法不容情”,代表了無論你出于怎樣的目的,結果是好是壞,改變不了違法的事實。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歐陽振遠最后強調,公開聽證的目的正是為了讓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明白,自身行為的邊界在哪里:“假如有個別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來,他們不了解這個情況,無心而為之,那么通過這次統(tǒng)一的執(zhí)法,他們也會明白這個道理,我們也是想向整個社會主體傳遞這個一個信息:就是監(jiān)管部門告訴大家,什么才叫合法行為,什么叫違法行為,這個界限在什么地方。通過這樣的統(tǒng)一執(zhí)法行動,我覺得也是起到一個很好的效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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