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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中“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進行重大修訂

  • 發(fā)布時間:2015-09-02 10:30:30  來源:工信部網(wǎng)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經(jīng)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后獲得通過,并將于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缎蹋ň牛穼ⅰ缎谭ā返?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相關內(nèi)容修訂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刑(九)》對《刑法》第288條所作的修訂立足當前我國治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行為的現(xiàn)實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刪除“經(jīng)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這一適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將“造成嚴重后果”的定罪條件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并增設一個加重的罪刑單位和量刑檔次。修訂后的288條降低了相關違法行為的入罪門檻,設定了更為科學的法定刑,賦予該條款更強的可操作性和更大的威懾力,必將更好地發(fā)揮《刑法》保障無線電波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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