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家暴,以法之名
- 發(fā)布時間:2015-08-28 02:32:01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彭瑤
歷經多年醞釀,8月24日,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終于“千呼萬喚始出來”,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這對保障家庭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免遭暴力侵害、提升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能力、守護億萬家庭的和睦幸福無疑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全國婦聯(lián)調查顯示,我國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不僅給受害人帶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創(chuàng)傷,而且由于其極易升級演變?yōu)閻盒园讣鴩乐赝{到社會的和諧安定。
法律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后底線。然而,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卻明顯滯后,零星規(guī)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之中,多為宣示性、倡導性條款,缺乏操作性,救濟手段大多也是事后制裁,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欠缺有效的事先干預。因此,制定一部系統(tǒng)化的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十分迫切和必要。
正如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在作草案說明時所說,家是每個中國人的“根”,家安國可安,要不斷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努力讓每個家庭和睦幸福,促進整個國家興旺發(fā)達。為了守護這幸福之“根”,草案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報案、處置、法律責任等關鍵性問題作出全面規(guī)定,力求權責明確,可操作性強,對個人、單位、有關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都賦予明確的權利義務,讓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從此有法可依。
制止家庭暴力的前提是要知悉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但受害者們卻未必有站出來的意愿、勇氣和能力。很多婦女要么擔心被報復,要么認為“家丑不可外揚”,面對丈夫的拳頭一再選擇忍受和沉默。而年幼的孩子更加沒有自我保護和尋求幫助的能力,當暴力來自父母就只能在法律缺漏的陰影里恐懼哭泣,由此引發(fā)的兒童致傷致殘致死的悲劇屢見報端。
對此,草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青婦組織、中小學、用人單位等應當廣泛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旨在厘清公眾的錯誤認知,讓人們明白受害并不可恥,只有施暴者才可恥,鼓勵受害者勇敢站出來對家庭暴力說“不”。同時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受到處分。也就是說,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賦予強制報案的義務,不能再當一個沉默的看客,這對于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護老人和孩子等弱勢群體,并在全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人人有責”的意識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實踐中,家暴行為往往具有重復性,有了第一次就極易反復持續(xù)甚至變本加厲地發(fā)生,受害人躲無可躲,要么繼續(xù)承受,要么以暴制暴,釀成惡性案件。對此,草案以專章的形式詳盡規(guī)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避免自己遭受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復傷害??梢哉f,這既是保護受害人不受侵犯的“護身符”,也是讓施暴者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它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yōu)槭孪缺Wo受害人,有效避免了沖突升級,開辟了一條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
當然,草案畢竟是第一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仍有一些規(guī)定尚存爭議。比如草案將家庭暴力界定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也就是說,僅限于身體傷害,那么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是否應當排除在外呢?同時,在“家庭成員”之外的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是不是就可以游走于法律之外?畢竟,現(xiàn)在未婚同居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在農村地區(qū),只舉辦婚禮未登記的情況很普遍,這些境況中的受害人是否都不能受到這部法律的保護呢?
此外,草案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暴力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法院可以依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那么,哪些單位或者人員可以提出申請?又應當另行指定誰為新的監(jiān)護人?草案卻并沒有明確。那么,這條對于保障兒童免遭持續(xù)暴力侵害極為重要的條款是否會淪為又一個“沉睡法條”呢?
目前,草案仍在審議當中?;蛟S并不完美,但仍無法抹煞其在我國立法進程中的標桿意義。歷史經驗表明,社會的思想觀念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糾正和強化,法律又會逐漸內化為人們的價值取向從而影響人們的行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正是通過規(guī)范和指導人們的家庭行為,在全社會塑造男女平等、夫妻恩愛、尊老愛幼的價值理念,這對構建和諧社會意義深遠。由于每個人都身處家庭之中,因此這一法律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和每一個家庭的和睦幸福,它的立法更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充分論證,使之真正成為捍衛(wèi)人的幸福與尊嚴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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