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兩證合一
- 發(fā)布時間:2015-07-20 03:31:56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種子法》修訂草案將種子生產與種子經營合二為一,成為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部分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分級審批發(fā)放。從事種子進出口業(yè)務、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外商投資的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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