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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召回車”構成商業(yè)欺詐

  • 發(fā)布時間:2015-06-23 10:30:49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經(jīng)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yè)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jīng)營者退還購車款并給予相應賠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類型涉及消費者購買食品、保健品、汽車、家電安裝、預付卡消費、網(wǎng)絡購物等類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在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最高法明確,經(jīng)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yè)欺詐。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萬元的價格從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歐藍德小型越野車。2014年2月,中進公司通知王先生該車應當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車公司就已發(fā)布召回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公告,召回時間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車輛范圍包括王先生所購車輛。車輛缺陷系供應商制造原因,可能出現(xiàn)電源監(jiān)視線路錯誤啟動等后果,存在安全隱患。維修措施為更換電動動力轉向控制組件。

  王先生以中進公司構成商業(y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進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對車輛是否屬于被召回的范圍應當知道。中進公司隱瞞車輛瑕疵銷售,構成商業(yè)欺詐。由于車輛銷售行為發(fā)生在《消法》修訂前,法院終審判決中進公司為王先生辦理退車,并賠償王先生一倍車款及車輛購置稅等。而按照修訂后的新《消法》,若發(fā)生上述行為,汽車銷售商則需給予消費者高達3倍購車款的賠償。

  在其余幾起典型案例中,還明確了這樣一些問題:消費者網(wǎng)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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