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長途汽車原經(jīng)理貪污21萬 終審由10年改判5年
- 發(fā)布時間:2015-06-14 07:26: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原經(jīng)理趙顯華貪污21萬元,一審被判處10年。趙顯華提起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定趙顯華具有自首情節(jié),改判其為有期徒刑5年。
趙顯華現(xiàn)年54歲,大興法院一審查明,趙顯華于2012年1月和12月,向公司班子成員或中層干部共計4人多發(fā)額外獎金,并與4人約定將多發(fā)的獎金返給他本人,兩次共套取21萬元。案發(fā)后,趙顯華的家人代其全部退款。
大興法院認為,趙顯華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貪污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鑒于趙顯華案發(fā)后退賠損失,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判決后趙顯華上訴,稱量刑過重。二中院認為,趙顯華接受偵查機關通知,且意識到其套取長途汽車公司賬上資金的行為可能會被查出后,仍能夠自行前往偵查機關接受調(diào)查,到案具有主動性,應認定系主動投案;趙顯華到案后對通過他人套取公司賬上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
趙顯華同時在案發(fā)后退繳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改判其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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