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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關鍵是轉變政府職能角色

  • 發(fā)布時間:2015-06-02 00:32:32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相比“行政許可審批”而言,“非行政許可審批”因為多了一個“非”字,從一開始就繞開了《行政許可法》的約束,并且成為一些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易容”和“藏身”之處。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就是為了斬斷一些政府部門繞過法律伸出去的那只“隱形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真正還市場以活力。

  簡政放權是本屆中央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兩年多來,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其中,規(guī)范和改進審批行為,解決“審批多”、治理“審批難”,成為這場政府自我革命在操作層面的重要抓手。但必須注意的是,衡量簡政放權的實效,不能只看取消和下放了多少事項,更重要是看政府的職能角色是否得到潛移默化的轉變。

  經(jīng)過多輪多次的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審批“當關”、公章“旅行”、公文“長征”等亂象之所以仍然存在,“印把子”之所以長期成為破除阻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堵點”、影響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痛點”和市場監(jiān)管的“盲點”,除了在利益驅動之下為尋租保留空間,很大程度上還源自于傳統(tǒng)管理方式的慣性和路徑依賴。一些地方與部門“以批代管”,把審批當做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甚至是面向社會和企業(yè)“刷存在感”的工具,既缺乏服務的意識,也欠缺監(jiān)管的能力。

  以最近引發(fā)熱議的各類“奇葩證明”為例,這種行政管理手段,不僅沒有站在被服務對象的角度,以效率和方便程度來思考和開展行政行為,反而要求被服務者提供各種證明之后才能提供某項服務。顯然,相關部門要求提供這些“證明”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消除自身的信息篩選和核實義務,在事前免除其可能存在的事中和事后責任風險。

  “非行政審批”更是這種服務意識和監(jiān)管能力欠缺的典型表現(xiàn)。有媒體報道指出,現(xiàn)在非行政審批事項比較混亂且群眾反映問題多的,主要集中在政府財政優(yōu)惠待遇(比如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chǎn)業(yè)園區(qū)等)和授予榮譽稱號等審批事項,而這些審批通常又由一些與相關部門有千絲萬縷聯(lián)系的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把控,其“二政府”的影子若隱若現(xiàn)。

  實際上,一些地方和部門三番五次扯皮,推動審批事項積極性不強,說得最多的一條拒絕理由就是:“出了事誰負責”。尤其是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為了保證不出事”,一些無法可依的行政審批事項“化身”為非行政審批事項繼續(xù)存在;一些非行政審批事項在取消和下放的過程中,或通過“加減乘除”的技術處理保留下來,或審批流程改名換姓后被一些協(xié)會、中介組織原封不動地繼承,使得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

  同時,非行政審批事項被徹底取消后,不少真正被“削權”的部門感到不適,還“因為怕出事”,不敢做決定、不敢擔當。比如,一些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基層科室執(zhí)行即可的事項,也非要提到單位的決策層再拍一次板,不僅多此一舉,反而制約了行政效能的發(fā)揮。

  這正是因為舊的以權力干預為中心的管理習慣沒改掉,新的以服務和效率為準繩的管理辦法沒形成。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行政職能改革要求減少事前審批,并不是為了減少政府對市場的責任,相反,通過事中事后監(jiān)管機制的設立,政府必須學會更加多元和有效地管理,肩負的責任只會更重。

  政府的管理其實是提供面向社會個人和企業(yè)法人的公共產(chǎn)品,審批并不是為了彰顯權力的存在而“層層設卡”,而是建立利民惠經(jīng)的“綠色通道”。站在服務對象的角度為管理注入“服務”的基因,應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原則。

  與此同時,徹底取消非行政審批事項,目的是為了劃定政府權力的邊界、不玩“模糊權力”,進而打造有序審批、陽光審批、效能審批,這將更加考驗政府在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責任擔當和主動作為,從而真正為激發(fā)市場活力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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