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yǎng)費應設“退款”條款
- 發(fā)布時間:2015-04-16 02:30:5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作為社會撫養(yǎng)費就不同了,這是對于超計劃生育多消耗社會資源作出的補償。既然如此,當超計劃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后,就不需要國家和社會作出補償了,原來預交的補償款豈不是應該退回?
安徽蕪湖一對夫妻2013年8月產下二胎,并在今年繳納4萬社會撫養(yǎng)費。1個月后,女孩溺亡。家人認為孩子才1歲多,也沒讓國家多投入什么,要討回4萬元。當地一名主管官員表示同情,但很難解決,他也覺得不公平,可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
對超計劃生育者征收的社會撫養(yǎng)費,許多基層的干部群眾都會俗稱為計生罰款?,F在看來,這可不是名詞的區(qū)別,而是大有深意的。以此案為例,如果繳納的是計生罰款,那么,罰款是對違反政策生育行為的處罰,它存在的依據就是發(fā)生了違法生育的事實,盡管現在孩子死了,違法事實還是不能抹殺的,因此罰款是不能退回的;而作為社會撫養(yǎng)費就不同了,這是對于超計劃生育多消耗社會資源作出的補償。既然如此,當超計劃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后,就不需要國家和社會作出補償了,原來預交的補償款豈不是應該退回?起碼說,只需要付出孩子活著的這一年多時間的補償費,80%以上應該退回吧?這正是小伙子要求退款的理由。
就當地這位主管官員而言,他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說“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是有道理的。但從國家層面到各省的地方立法,在制定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的規(guī)定時,怎么就只想到收錢,沒有考慮到孩子死亡后退還社會撫養(yǎng)費的問題?教訓固然可以總結,但起碼說明當時立法粗疏,一個應該考慮到的問題都沒有回答,才導致今天的被動局面。因而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對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法規(guī)進行修訂。
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抓住這次機會,在尊重客觀事實和民意的基礎上,設計出退費的程序,為這一“疏漏”及時打上補丁。
□殷國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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