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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結匯買房出租被罰98萬元

  • 發(fā)布時間:2015-03-30 03:29:22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王治國)資本金結匯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資方以外匯匯入企業(yè)開立的賬戶,這部分資金在國內(nèi)使用時需兌換成人民幣。一家外商投資企業(yè)在上海用企業(yè)外匯資本金結匯買房出租,被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罰款98萬元,因不服處罰,起訴到法院。這是滬上首例非房地產(chǎn)類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地產(chǎn)的外匯行政處罰案件。近日,浦東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企業(yè)訴請。

  “犯規(guī)”被罰

  外企用資本金結匯買非自用房

  原告鈺基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東控股的外資公司。2014年1月24日,原告與案外人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購買浦東新區(qū)東方路800號某室的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46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兩次以“支付首期購房款、第二期購房款”名義,向上海銀行徐匯支行申請資本金結匯,分別以46萬美元和180余萬美元,用于付購房款。購房后,原告與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續(xù)簽租賃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當年9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就原告使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屋的行為,罰款人民幣98萬元。

  明顯違法

  非法結匯買房用于出租

  原告認為,自己買房是為了改善辦公環(huán)境,沒有違反法律的主觀故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辯稱,對原告的處罰,是依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在充分調(diào)查后作出的,處理合法適當?!锻鈪R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外匯管理部門認為,原告是非房地產(chǎn)類外商投資企業(yè),動用資本金結匯買房,且買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違法故意明顯。

  處罰恰當

  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審理后認為,被告有權對原告的外匯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執(zhí)法程序并無不當。

  要認定原告行為屬非法結匯,需滿足三個條件:屬非房地產(chǎn)外商投資企業(yè),用資本金結匯購房,非自用。從證據(jù)材料看,前兩個條件確定無疑,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買房到底是為了改善辦公環(huán)境,還是用于出租牟利?

  原告堅稱,此房屋本身帶租約,由于民事法律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定,原告只得在購買房屋后,繼續(xù)與原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原告在明知購買的房屋帶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仍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用于支付購房款,繼續(xù)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具有違法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行為也已實施完畢,違法行為已經(jīng)成立。因此,對原告“買賣不破租賃”的觀點不予支持。被告認定原告的行為構成非法結匯,罰款98萬元,占資本金結匯金額的7%,處罰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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