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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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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610115100001348

  組織機構代碼:67327645-8

  法定代表人:劉海軍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qū)代王街辦

  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你公司存在無許可證擅自從事臺山核電項目核級風機設計、制造活動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陜鼓通風臺山核電DVL系統(tǒng)差異化風機合同問題的調(diào)查報告》、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臺山E-001 DVL系統(tǒng)風機差異化制造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報告》、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關于報送臺山項目DVL差異化風機分包合同管理問題自查及整改情況的函》(廣核工函〔2014〕26號)等報告及2014年9月19日調(diào)查形成的8份詢問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活動的規(guī)定。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5年《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國核安函〔2015〕11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5〕02號)和你公司《關于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陜鼓通風發(fā)〔2015〕3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50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jù)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環(huán)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nèi)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

  環(huán)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2月1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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