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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稅務“黑名單”當事人步入實際操作

  • 發(fā)布時間:2014-12-28 04:33:35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蔡云舟) 記者昨日從國家稅務局網(wǎng)站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聯(lián)合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交換利用合作備忘錄》,此舉旨在實現(xiàn)重大稅收違法信息與個人金融信貸信息的實時交換,對懲戒稅收違法當事人,提升納稅遵從度,防范金融風險具有積極作用?!逗献鱾渫洝返暮炇鹗菍χ卮蠖愂者`法(“黑名單”)企業(yè)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具體措施,標志著稅務“黑名單”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對于稅務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據(jù)了解,《合作備忘錄》中的信息交換對象是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相關信息、自然人相關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相關信息、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jù)、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等。

  稅務機關定期將以上信息交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將信息納入征信系統(tǒng)并將其整合至當事人的信用檔案中,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查詢服務,向商業(yè)銀行等授信機構實時發(fā)送涉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當事人名單信息。金融機構在對這些當事人融資授信時,應參考使用信用報告中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審慎處理,以防范金融風險。

  在信息交換方式上,實施專線傳送方式,由稅務機關按季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征信中心負責將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導入征信系統(tǒng)。同時,信息交換采取動態(tài)管理方式,按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稅務機關公布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或者解除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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