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經(jīng)濟師幫前東家中標5億項目拿好處 被判7年
- 發(fā)布時間:2014-12-09 14:47:54 來源:新華網(wǎng)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供職中交投資有限公司 幫前東家中標5億項目 收取投標人“獎金”
身為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濟師,51歲的盧學平卻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公司中標提供幫助,事成后接受該公司給予的錢款250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盧學平有期徒刑七年。
利用職權助競標公司中標
51歲的盧學平是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為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濟師(原中交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管理部總經(jīng)理)。
法院審理查明,盧學平于2008年間,利用擔任中交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管理部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在中交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幫助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承接工程,后于2009年、2010年間,陸續(xù)接受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的錢款共計250萬元。
盧學平后于2013年3月27日,因其它事項到檢察院接受詢問過程中,主動向偵查人員交代了上述受賄事實。
在法庭上,盧學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根據(jù)檢方出具證人趙某的證言顯示,盧學平于2007年前在中交一航局二公司擔任總經(jīng)濟師,后被調(diào)到中交投資公司擔任項目管理部總經(jīng)理。
而二公司于2008年上半年得知了中交投資公司投資建設連云港項目的相關信息,盧學平也和趙某說過此事,考慮到二公司中標該項目的優(yōu)勢不大,故二公司找到盧學平幫忙拿到該項目。
買房現(xiàn)資金缺口 獲中標公司“獎金”
證人稱,在盧學平的召集下,趙某等人曾和中交投資公司的領導吃過飯,目的是為了“加深印象、增強聯(lián)系”,在連云港項目招標前和招投標過程中,自己向盧學平表示希望其幫忙,會按照二公司的獎勵制度對盧學平進行“獎勵”。
證人解釋道,實際是用“獎勵”的名義給盧學平好處費,在二公司確定已拿到連云港項目后,因了解到盧學平買房子出現(xiàn)了資金缺口,為了對盧學平表示感謝并繼續(xù)搞好關系,故二公司決定對盧學平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該款項是從二公司對內(nèi)部職工的經(jīng)營獎勵款中提取的,錢是由公司的一位副總經(jīng)理送去的。
中交一航局二公司副總經(jīng)理趙某某的證言顯示,2009年5月至8月間,自己從二公司經(jīng)營部提出部分現(xiàn)金,后在盧學平回到青島時,把20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盧學平,2010年春節(jié)后,趙某某到北京開會時將剩余5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盧學平。
證人呂某的證言顯示,二公司在2008年間參加了中交投資公司組織的連云港圍海造地項目投標工作,后中標,標的額近5個億。
法院判決
有自首情節(jié) 一審獲刑7年
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盧學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盧學平為行賄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既侵犯了國有控股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喪失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盧學平未給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盧學平在接受辦案機關針對其它線索的詢問過程中,能主動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系自首,故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盧學平有期徒刑七年。 (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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