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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行賄罪一定成對出現(xiàn)嗎?

  • 發(fā)布時間:2014-12-05 02:31:1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只眼

  行賄罪與受賄罪雖通常成對出現(xiàn),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方成立受賄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賄罪也是存在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并不相同。

  據(jù)媒體報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山環(huán)境治理項目評審專家周某,收了210萬余元的咨詢費后,幫助企業(yè)向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huán)境資源處處長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并給姚勁松50萬元感謝費。記者近日獲悉,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雖被檢察院起訴了行賄,但被西城法院認定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判無罪。

  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向姚勁松行賄的人,卻不成立行賄罪?很多網友對此提出了質疑。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行賄罪與受賄罪雖通常成對出現(xiàn)(理論上稱為對向犯),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方成立受賄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賄罪也是存在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并不相同。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即成立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正當,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而行賄罪的成立要求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若謀取的是正當利益,即不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正當利益就無法得到,此種情形下即使行賄,也不成立行賄罪,但對方的受賄罪是成立的。

  像本案中的姚勁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周某50萬元的財物,向周某提供“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之利益,即使該利益是周某完全可以正當獲得的,姚勁松也構成受賄罪。周某向姚勁松行賄50萬元,若“向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并不違法,即所獲得的該信息利益并非不正當利益,周某的行為即依法不構成行賄罪。西城法院給出的理由恰恰是,“周某雖然實施了為他人請托事項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但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周某從受賄人處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

  輿論此前多指責法院不敢理直氣壯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起訴什么就判什么,即使檢方的指控證據(jù)不足,也不敢適用刑訴法明文規(guī)定的疑罪從無原則判處無罪,而是疑罪從有或者疑罪從輕,才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案還可能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典范。因為“疑罪從無”是一項法治原則,適用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打擊腐敗犯罪的案件。

  當然,審理法院還有進一步“以案說法”的必要。例如,在“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尚未公開時即獲得信息既不違法也不違規(guī),是否意味著它本來就是應當信息公開的事項?面對大家的質疑,法院方面可以作出更加詳細的說明,也不失為一次很好的普法機會。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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