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財權“八化”促進依法理財
- 發(fā)布時間:2014-10-14 08:25:34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很明顯,財政的本質是一種國家政治權力。因此,促進依法理財,其本質就是通過財政權力體制改革,實現財權依法設立、財權依法行使、財權行使行為依法承擔后果的目的。脫離了這個本質,一切技術性工作改進都不會有根本性效果。這里所說的“財權”,既包括財政部門的抽象性行政行為,也包括財政部門的具體性行政行為。就促進依法理財的具體措施,建議對財權實施如下“八化”改革:
一是“公化”財權,逐步減少對財政對市場性、私人性資源的直接配置。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政府要“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guī)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yōu)化?!币虼?,未來的財政工作,應更加突出公共職能,盡力讓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享受社會發(fā)展成果,而同時減少私人性投資的直接補助,保證市場公平性,淡化財政政策與私人性投資領域的關聯(lián),降低權力尋租風險。
二是“減化”財權,主動減少不必要的工作。一方面,要根據中央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主動取消不必要的財政審批事項,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另一方面,進一步厘清財政部門與同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即財政部門只做財政部門應做之事,切實履行職責。如對具體項目建設和技術性驗收等“事權”,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給予必要配合,僅就“事權”執(zhí)行的程序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而不直接干預和負責“事權”執(zhí)行合理性。
三是“優(yōu)化”財權,切實推進財政權力下放。當前在一些財政扶持項目上,存在多級財政層層審核、權力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因此,建議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以及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相關精神,積極推動財政權力下放,并做到“權”和“責”同時下放,切實提高基層積極性和責任感。權力下放也并不是“一放了之”,上級財政部門集中精力做好政策調研和完善、督察指導、績效考評、宏觀調控等大局性工作。財權下放,必將有利于優(yōu)化和明確各級財政的權責機制,揚長避短,提高財政系統(tǒng)的整體工作效率。
四是“分化”財權,加強權力配合和制約。在財政部門內部,要分化、規(guī)范和明確各種權責:在縱向上,要科學劃分領導干部、中層干部、一般干部之間的權責,明確哪一層級審核哪些內容和范圍,并對此負主要責任,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意識;尤其要注意在制度設計上控制領導干部“一支筆”“一言堂”;對重大事項應實行集體討論制度。在橫向上,要嚴格劃分預算、國庫、各業(yè)務單元之間的權責,不能隨意簡化程序,讓權力集中在某個單元甚至某個人,不能讓責任模糊不清。此外,就財政部門的部分工作,如條件成熟,也可依法通過購買社會服務形式落實,既有利于制約腐敗行為,也能有效提高審核效率和質量。
五是“量化”財權,規(guī)范和控制財政政策的自由裁量權。多數財政政策的服務事項并非像刑法等法律的適用那樣復雜,沒有必要設定類似補助額度上限多少、下限多少這樣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建議在今后財政政策制定和完善工作中,對涉及自由裁量權設置的,可按照“利于推進發(fā)展、便于量化審核”的原則來判斷,即:對設置后無助于或不能有效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一律不設置;對確有必要設置的,也要盡力保證裁量內容具有可量化性、可考核性。
六是“固化”財權,通過軟件系統(tǒng)等手段控制財政業(yè)務的人為失誤或違規(guī)操作。目前,全國各地方財政系統(tǒng)軟件開發(fā)情況參差不齊,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層沒有充分開發(fā)利用財政軟件,主要還是靠人工操作,即便是有軟件的相關地方,也是各自為政、共享性不強。因此,建議在財政部的領導下,搭建全國統(tǒng)一的財政軟件系統(tǒng)平臺,在繼續(xù)完善、整合和落實現有的預算、國庫等業(yè)務軟件系統(tǒng)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整合和開發(fā)其他財政業(yè)務的軟件系統(tǒng)。這樣,必將有力提高全國財政系統(tǒng)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是“緊化”財權,加強對財政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要采取定期審查、定崗審查、重大支出專項審查、離任審計和不定期不定項隨機抽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審查;要及時掌握一些財政干部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重大變化;還要主動邀請和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監(jiān)察、人大等部門審查監(jiān)督,以保證審查財政工作機制的“長效性”和“常效性”。
八是“明化”財權,推動財政政策、程序和結果的公開。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因此,要進一步推行財政公開力度,對財政政策、預算安排、辦事流程、資金分配結果等情況,要逐步加大公開力度、深度和速度,讓群眾方便快捷地了解和督促財政工作,增加財政部門的社會認可度和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