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明星代言再不能“信口開河”
- 發(fā)布時間:2014-08-30 19:49:4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8月30日電(記者劉奕湛、吳晶)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草案提出,明星代言必須“自己用了才說好”,而且出現問題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明星再要代言廣告,決不能像以前那樣信口開河地隨意亂說了,這對于規(guī)范明星代言、打擊虛假廣告,具有重要作用。
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由來已久,近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成為被打假產品、姚明作為湯臣倍健保健品代言人被提起訴訟……明星因為代言所引發(fā)的紛擾,可謂一直不斷。
“明星代言產品須先使用”,這在成熟的現代商業(yè)社會里,是廣告行業(yè)理應承擔的一項責任,也是一些國家的制度規(guī)定。如美國廣告法就規(guī)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或“明示擔?!?,即代言人必須是使用產品或服務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代言,否則其代言就成為沒有依據的虛假推薦,代言人將被處以重罰。
但在我國卻一直缺乏相關明確規(guī)定。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規(guī)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此次廣告法修訂,對包括明星在內的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無疑是對明星自身形象和行為規(guī)范的約束,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加強型保障。
廣告法的修訂順應民意,值得贊許,更期待修訂后的廣告法早日施行,并根據現實情況不斷豐富完善,為約束不當廣告行為、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秩序和更加誠信的社會體系發(fā)揮更加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