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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

  • 發(fā)布時間:2015-10-11 17:1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曾金華  責任編輯:張少雷

  為全面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納稅人識別號的銜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關于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明確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fā)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原來分別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對應的有三個代碼: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原來需要辦理的三個證件合并為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三個代碼合并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此次修訂正是順應改革要求,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起來。

  公告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別作出了賦碼規(guī)定。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直接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公告明確,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仍然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叭C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guī)則仍按原來規(guī)定執(zhí)行。這樣減少了對已登記納稅人的影響和負擔,保證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正常辦理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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