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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星期五

工傷“三合理” 釋放制度善意

  • 發(fā)布時間:2014-08-25 05:39:0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兑?guī)定》明確,“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對此解釋稱:下班后,等交通高峰過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規(guī)定》和相關解釋發(fā)布后,引起社會熱議也伴隨爭議。實際上,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此次解釋充分體現出制度設計的善意。

  《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上下班途中”表述較籠統,在認定實務中常發(fā)生歧義。比如,對于類似“順道買菜”的行為中發(fā)生意外,有人認為這是職工私事,與勞動關聯度很弱,若認定“工傷”有權益泛化嫌疑,也會給保險基金或那些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帶來賠償壓力。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將“順道買菜出意外”之類的行為列為工傷,具有多方面意義。首先,其認定依據更細致、更具操作性。司法解釋將“上下班途中”明確為4種具體情形,幾乎包括了職工可能出現意外的正常空間,以及合理的行為,這使得認定范圍更明確,爭議情形被縮小。其次,這樣的規(guī)定使工傷認定更具人性化,讓工傷保險作為勞動權益延伸的救濟更具保障性。司法解釋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合理活動”來界定,客觀上放寬了保障層面,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規(guī)避了爭議困擾,增大了職工面對意外風險的保險系數。

  當然,制度善意要得到用人單位尊重,才能充分釋放。實際上,圍繞工傷認定爭議的核心,根本上說是利益問題。尤其是那些不繳納工傷保險金的企業(yè),往往有制造爭議的本能沖動。工傷如何認定是程序正義問題,而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工傷認定后的賠償,是維護職工權益的實質。此次規(guī)范工傷認定的背景是,工傷保險制度確立以來,因強制力不夠,很多單位并未參保,依然停留在勞資糾紛層面。從保障勞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角度而言,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強化對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征繳的力度,司法則要與行政聯動,提升不承擔工傷保險統籌的法律責任,提高賠償強制執(zhí)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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