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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地產卷入行賄風波 公司稱董事長未被控制

  • 發(fā)布時間:2015-01-19 07:15:0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白亞靜  責任編輯:張少雷

  因廣東茂名官場窩案而落馬的原廣東省委常委、統戰(zhàn)部部長周鎮(zhèn)宏,給近期“熱鬧”的深圳地產圈添上一筆。

  近日,貴州省法學會網站披露了周鎮(zhèn)宏案判決書,引出兩家曾向其行賄的深圳本地房企,深圳京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京基地產)和深圳潤恒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恒地產)。

  上述判決書顯示,京基地產董事長陳華與周鎮(zhèn)宏案有關。昨日(1月18日),記者致電京基地產咨詢,公司方面回應稱,董事長并沒有受到控制。

  在周鎮(zhèn)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判決書的行賄名單中,京基地產董事長陳華赫然在列。判決書顯示,“2007年底,被告人周鎮(zhèn)宏利用擔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zhàn)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京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當選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提供了幫助。2008年春節(jié),周鎮(zhèn)宏收受陳華給予的港幣20萬元,折合人民幣180720元?!?/p>

  此外,潤恒地產董事長賴漢宣的行賄事由和行賄金額 (20萬港元)與陳華相同,行賄時間是在2008年12月。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周鎮(zhèn)宏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昨日,京基地產方面向記者表示,有關事項公司內部正在求證,不過可以確定的是,目前董事長陳華并沒有因此受到控制或調查。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李紅釗律師分析稱,要判定為行賄罪必須有兩個構成要件,即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賄人不被認定為行賄罪或免除處罰的,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被勒索且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在受賄者被刑事立案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揭發(fā)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

  上周,深圳地產圈因萬套房源被鎖一事而風聲鶴唳,外界認為,其根源在于諸多房企與政府有著不可言明的政商關系。

  2014年9月到12月,廣東省委巡視組在深圳待了3個月,離開前曾表示,深圳房地產開發(fā)商主導的城市更新并發(fā)癥嚴重。所謂城市更新,即舊改。

  近幾年,土地資源匱乏的深圳逐漸進入舊改模式,京基地產系深圳專業(yè)舊改房企之一,截至目前手中尚握有深圳第二大舊改項目——晶都酒店片區(qū)城市更新項目。

  公開資料顯示,京基地產與深圳羅湖區(qū)重建局共同開發(fā)該項目,項目占地約31萬平方米,270萬平方米的規(guī)劃建面相當于京基地產運作的深圳地標京基100的4~5倍。

  曾有多位業(yè)內人士向記者表示,雖然舊改項目前期投入大、周期長,但由于項目所在地段好,且政府一般會給予一些優(yōu)惠政策,所以毛利率反而高于普通項目。不過,舊改業(yè)務需要良好的政商關系,被公認為透明度遠低于招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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