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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規(guī)定:三大區(qū)域禁用高灰高硫散煤

  • 發(fā)布時間:2014-09-17 11:10:00  來源:中國環(huán)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國家發(fā)改委、環(huán)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近日聯(lián)合制定并發(fā)布《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jù)悉,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改善空氣質量。

  《辦法》明確,商品煤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30%,其他煤種≤40%;褐煤硫分≤1.5%,其他煤種≤3%;汞≤0.6μg/g,砷≤80μg/g,磷≤0.15%,氯≤0.3%,氟≤200μg/g。

  《辦法》對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 600 公里)的商品煤提出了特殊要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同時滿足:褐煤發(fā)熱量≥16.5MJ/kg,灰分≤20%,硫分≤1%。其他煤種發(fā)熱量≥18MJ/kg,灰分≤30%,硫分≤2%。

  根據(jù)《辦法》,對于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辦法》還規(guī)定,對于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jīng)營的,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悉,《辦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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