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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 消費者可主張十倍賠償

  • 發(fā)布時間:2016-03-14 20:0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朱曉穎 嚴明  責任編輯:吳起龍

  銷售食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消費者可主張十倍賠償。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并就案做出相關說明。

  在一起網(wǎng)購案件中,趙某于2015年7月11日在某網(wǎng)絡購物平臺購買某公司銷售的濃縮魚油磷蝦油軟膠囊4盒,單價238.8元,共計955.2元,生產(chǎn)日期均為2013年5月10日,保質期均為2016年5月9日。

  上述產(chǎn)品標簽上載明產(chǎn)品配料表:魚油、南極磷蝦油、明膠、甘油、大豆油、腸溶包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yǎng)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根據(jù)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第16號公告,磷蝦油作為食品原料的,應當在標簽、說明書標注不適宜人群。

  涉案產(chǎn)品在其標簽上未標注不適宜人群,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涉案產(chǎn)品雖經(jīng)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并出具衛(wèi)生證書,但獲得衛(wèi)生證書并不能證明其中文標簽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法院認為,被告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視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而予以銷售,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趙某貨款955.2元并支付十倍貨款的賠償金9552元,共計人民幣10507.2元;原告趙某將涉案4盒健安喜濃縮魚油磷蝦油軟膠囊退還被告。

  法院認為,被告某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配料中含有磷蝦油,應當在標簽、說明書中標注不適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標注,對嬰幼兒、孕婦、哺乳期婦女及海鮮過敏者存在安全隱患。涉案產(chǎn)品屬于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予以銷售,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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