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標簽標注違規(guī) 賣場被判十倍賠償
- 發(fā)布時間:2015-05-06 09: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金瀟
在商場購買了12瓶紅酒,請客時卻被賓客指味道不正,最后經相關機構檢驗,確認紅酒為不合格產品。5月5日,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從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受理了一起“紅酒案”,最終經調查審理,原告消費者獲得了十倍的賠償。
今年1月,市民江先生在合肥某大型生活廣場購買了12瓶高級赤霞珠干紅葡萄酒,每瓶68元。過年期間,江先生用這些紅酒宴請了自己的親朋好友,可當場卻喝出了紅酒的異味。“味道不是正宗紅酒的味道?!?
事后,江先生帶著這些紅酒前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核查。從該款葡萄酒的包裝上可以看出,配料為優(yōu)質葡萄、食品添加劑(微量山梨酸鉀、微量二氧化硫),并標明生產日期為2014年12月11日,生產廠家系亳州中糧長城葡萄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號為QS341615020100。但經食藥監(jiān)局調查發(fā)現(xiàn),該款葡萄酒并不在標簽上所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范圍內,也就是說,這款酒屬于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另外,江先生還獲悉,該紅酒標簽上所標注的兩種食品添加劑并沒有具體標明相關物質的含量,屬于不合格產品。隨后,江先生將該商場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根據(j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據(j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及其實施時間的規(guī)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應標明具體含量。
本案中,被告銷售的案涉葡萄酒系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的,其外包裝上食品添加劑僅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標明具體含量,如果二氧化硫的含量超過了一定標準,其轉化后的硫酸鹽對人體有害。因此,被告銷售的案涉葡萄酒未標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最終,經法院審理決定同意江先生主張返還購物款及十倍賠償?shù)脑V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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