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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級酒店內賣假LV商品 酒店判賠LV96萬元

  • 發(fā)布時間:2015-04-13 08:06: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高健  責任編輯:時習

  四星級的京泰龍國際大酒店的“商品部”銷售假冒LV商品,LV歷時兩年取證維權,訴到東城法院索賠176萬元。日前該案開庭審理時,酒店方稱“商品部”是獨立法人,賣假貨和酒店無關。法院審理后判決,酒店須賠償LV96萬元。

  LV代理人稱,在公證部門的監(jiān)督下,工作人員分別于2012年7月和2014年5月,在酒店商品部內購買了標注品牌為“LV”的手提包、皮帶、錢包等物品,經(jīng)鑒定,均系假冒商品?!皟赡陜炔粩噤N售假冒商品,可見侵權持續(xù)時間長,損害后果嚴重?!贝砣艘?,酒店方應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商品,并登報致歉,賠償LV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176萬元。

  “這是惡意取證,惡意訴訟?!本频甏砣朔Q,“商品部”實際上是獨立法人,即金福匯煙酒超市,該超市和酒店是物業(yè)租賃關系,其在臨街門臉兒上有4米長的醒目牌匾,在其收銀臺后半米的墻上也懸掛著營業(yè)執(zhí)照?!癓V公司在取證時,規(guī)避了這些證據(jù)。”代理人還提出,LV公司歷時兩年取證,實際上自行擴大了損害后果,如果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通知酒店,酒店會立即責令金福匯煙酒超市下架侵權商品。代理人認為,LV公司之所以拖延,就是為了提出高額的索賠金額。

  對此,LV代理人反駁說,取證人員入住酒店后,酒店大堂的走廊直接通向“商品部”,沒有看到其他字號或牌匾,普通消費者都會認為“商品部”屬于酒店自營。而且,購物后,“商品部”的銷售人員帶著取證人員到酒店總臺付款并開具發(fā)票,可見,酒店是假冒商品的實際銷售人。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四星級以上酒店必須具備為賓客統(tǒng)一開具發(fā)票的服務?!贝砣私榻B,只要是在酒店內消費,酒店就必須為客人開發(fā)票,但金福匯煙酒超市是獨立法人,也可以自主開發(fā)票。“有些客人為了方便報銷,要求酒店代為收款并開具發(fā)票,但酒店并不從中獲利。”代理人強調說。

  對于“酒店內消費”這一說法,原被告雙方有不同看法。LV代理人認為,客人在酒店自主經(jīng)營的場所消費才是“酒店內消費”,否則酒店代開發(fā)票,就違反了稅法。酒店方則提出,只要是在酒店里面消費,都算是“酒店內消費”。

  此外,酒店代理人還提出,取證人員購買了將近10件商品總共花費不到7000元,這個價格和作為奢侈品的LV完全不符?!胺彩悄苋胱∷男羌壱陨暇频甑念櫩停寄芘袛喑鲞@是假貨,所以銷售量并不大,這個超市主要賣的還是煙酒和日常用品。”代理人認為,LV公司索賠數(shù)額過高。

  “消費者正是基于對四星級酒店這種高檔場所的信任,才不會懷疑其‘商品部’銷售的貨品真假。”LV代理人反駁道。

  經(jīng)過原被告一番辯論,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認定酒店侵權成立,須賠償LV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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