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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歐元名表托運中丟失

  • 發(fā)布時間:2014-08-27 09:38:37  來源:中國質量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黃 碩

  聲稱托運行李中兩塊價值7.17萬歐元的名表丟失,楊先生將承運人德國漢莎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漢莎航空)訴至法院,要求索賠59.2萬余元。8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難以確定兩塊名表在托運行李箱中,法院依據蒙特利爾公約判決漢莎航空承擔不當運輸給行李箱造成的損失1000元。

  2013年1月14日,楊先生將自己在德國法蘭克福購買的兩塊價值7.17萬歐元的名表通過其乘坐的漢莎航空LH720航班托運至北京后,發(fā)現裝有名表的新秀麗行李箱遺失。

  同年1月17日,漢莎航空派員將遺失的行李箱送至楊先生住處,查驗后,楊先生在行李單空白處注明“收到箱后打開發(fā)現,兩塊表丟失,箱子上的鎖已被撬開,鎖丟失?!?/p>

  楊先生表示,德國法蘭克福機場辦理行李托運和退稅的流程是旅客在辦理登機手續(xù)和托運行李之后,如果行李里有需要退稅的商品,需要和機場辦理登機手續(xù)人員說明,工作人員會把存有退稅商品的行李從傳送帶上退回來,同時會在有退稅商品的行李上貼一個標簽,然后旅客自己把行李拿到海關辦事處,海關人員查看退稅單并檢查退稅商品是否在托運的行李里,檢查后在退稅單上蓋一個章,旅客方可拿著退稅單辦理退稅,而有退稅商品的行李則直接放在海關處。楊先生認為,現在其行李上貼有表明行李里有退稅商品的標簽,其購買手表的退稅單上亦有海關加蓋的印章,楊先生也收到了退回的稅款,這些證據均證明其行李內存放了丟失的手表。

  因認為漢莎航空未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楊先生將漢莎航空訴至法院,索賠財產損失7.17萬歐元(按2013年8月19日匯率折合人民幣589675.14元)、新秀麗牌行李箱損失3000元。

  漢莎航空辯稱,楊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唯一地、排他地證明兩塊手表在行李箱內。法蘭克福機場針對手提商品和托運商品有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不應放入行李箱中退稅。如果采用手提方式,其可隨時接觸、轉移物品。現退稅單無法顯示兩塊手表是放入行李箱托運還是手提。另外,按照中國海關的規(guī)定,楊先生應在飛機起飛后落地前申報。但楊先生并未進行申報,只能解釋為其未攜帶兩塊手表,否則即違反了中國海關的規(guī)定。楊先生沒有對行李進行保價,按照蒙特利爾公約,即便物品丟失,最高賠償金額也不超過1213歐元。故即便手表在行李箱中丟失,該公司的對于手表和行李箱的總賠償金額也應在此限額內。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根據法蘭克福機場官網的介紹,對于手提行李中的退稅商品,乘客可在通過護照檢查后去相應的海關服務柜臺辦理海關退稅章,乘客須出示要退稅的商品、已填寫的退稅單及護照、簽證,海關檢查無誤后在退稅單上蓋章,乘客可去相應的退稅服務公司柜臺領取退稅金;對于托運行李中的退稅商品,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xù)和行李托運時應向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說明,航空公司會在該行李上掛上掛牌,乘客可以將有掛牌的行李拿到海關服務柜臺出示退稅商品、已填寫的退稅單以及護照、簽證,辦理退稅證明蓋章,在獲得海關退稅章以后,海關服務柜臺有專人將該托運行李送上航班,乘客在辦理完蓋章后,可以到相應的退稅服務公司的服務柜臺領取退稅金。

  現楊先生行李箱標簽上未注明具體退稅商品的名稱,且經查,除兩塊手表外,楊先生當日還有一套西服在涉案新秀麗行李箱中辦理了托運。且楊先生在辦理托運時未聲明托運物品價值。

  漢莎航空在其公司網頁“行李服務指南”中說明“所有貴重物品,如筆記本電腦、手機、掌上電腦、重要文件、身份證明、首飾等,應放置于您的手提行李內”。

  另外,漢莎航空提交其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官網上“旅客服務<旅客須知>海關檢查須知”的介紹資料,提示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為旅客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范圍,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楊先生稱沒申報是因為當時沒有找到行李,不能確定行李是否進入境內。

  法院認為,雙方所在國均為《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成員國,且出發(fā)地、目的地分別在該公約的兩個當事國領土內,故本案糾紛應適用該公約處理。

  關于楊先生的手表是否因托運丟失的問題,法院認為行李箱上的海關印章標簽,并未注明行李名稱。根據退稅流程和楊先生目前的舉證,法院對于全部退稅商品在獲得海關退稅章后是否必然全部辦理托運不能形成排他性判斷。況且,因退稅商品另有西服一套辦理了托運,海關出具的行李標簽存在僅針對該托運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且楊先生在入境時亦未向海關申報超值物品。綜合上述情況,難以確定楊先生主張的兩塊手表在托運行李箱中,至此原告就其主張的事實尚未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

  關于漢莎航空對于行李托運損失如何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延遲收到行李箱后雙方查驗情況,可以認定涉案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被撬的事實。且行李箱邊角明顯磨損的現狀與行李查驗能夠相互印證。以此可以認定漢莎航空在行李托運中存在不當運輸行為,造成了行李箱損壞,故應賠償原告的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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