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7號
當事人: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富投資),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
易向軍,男,1981年7月出生,時任穗富投資董事長兼投資總監(jiān),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周嶺松,男,1972年2月出生,時為穗富投資股東、任職投資部,住址:上海市閔行區(q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會對穗富投資操縱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光股份)、深圳中國農(nóng)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農(nóng)科技)、廣東鴻特精密技術(sh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特精密)、四川金宇汽車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宇車城)、江門市科恒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恒股份)、萬福生科(湖南)農(nóng)業(yè)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生科)等公司股票價格一案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當事人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yīng)當事人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xiàn)已調(diào)查、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查明,穗富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穗富投資控制使用15個信托產(chǎn)品賬戶
2015年6月29日至8月2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穗富投資控制使用15個信托產(chǎn)品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包括“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穗富8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穗富隆金結(jié)構(gòu)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計劃”、“廈門信托穗富5號證券投資集合信托計劃”、“廈門信托穗富9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廈門信托穗富溫商1號證券投資集合信托計劃”、“銀河資本-光大銀行-銀河資本-穗富1號資產(chǎn)管理計劃”、“安信乾盛財富-廣發(fā)銀行-安信乾盛穗富1號分級資產(chǎn)管理計劃”、“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穗富7號結(jié)構(gòu)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粵財信托·穗富8號結(jié)構(gòu)化證券投資集合”、“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粵財信托·穗富9號結(jié)構(gòu)化證券投資集合”、“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3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歐盛世-穗富1號資產(chǎn)管理計劃”。上述15個信托產(chǎn)品投資顧問為穗富投資,交易資金來源于穗富投資通過上述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賬戶組由易向軍、周嶺松共同做出投資決策,確定買賣股票品種、方向和數(shù)量,并分別在上海和廣州進行交易。賬戶組下單記錄中的交易地址與易向軍本人辦公室的交易電腦、周嶺松的個人電腦相匹配。
二、穗富投資控制使用賬戶組違法交易情況
(一)賬戶組交易“國光股份”的情況
7月3日14點57分21秒至57分52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托買入量為22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8.21%,成交數(shù)量22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77%,委托均價為84.70元,動用資金量為18,480,000.00元。
7月8日14點57分08秒至59分13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5筆,委托買入量為55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7.35%,成交數(shù)量416,5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71%,委托均價為69.97元,動用資金量為50,589,850.00元。
(二)賬戶組交易“國農(nóng)科技”的情況
6月29日14點48分28秒至59分17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10筆,委托買入量為1,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5.58%,成交數(shù)量1,275,033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60.51%,委托均價為36.99元,動用資金量為46,898,225.67元。
?。ㄈ┵~戶組交易“鴻特精密”的情況
7月27日14點56分55秒至57分16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托買入量為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5.65%,成交數(shù)量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56.23%,委托均價為24.98元,動用資金量為17,245,557.60元。
?。ㄋ模┵~戶組交易“金宇車城”的情況
7月15日14點46分57秒至58分54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8筆,委托買入量為3,0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9.99%,成交數(shù)量1,8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53.21%,申報撤單1,200,000股,占期間市場撤單比例66.91%,委托均價為19.46元,動用資金量為35,126,994.65元。
?。ㄎ澹┵~戶組交易“科恒股份”的情況
8月5日14點59分12秒至59分40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托買入量為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39.93%,成交數(shù)量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100%,委托均價為27.72元,動用資金量為13,511,325.00元。
?。┵~戶組交易“萬福生科”的情況
8月3日14點41分59秒至59分36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7筆,委托買入量為2,9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1.60%,成交數(shù)量1,536,788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1.77%,委托均價為17.70元,動用資金量為29,244,426.00元。
8月18日14點59分02秒至59分18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托買入量為1,1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8.67%,成交數(shù)量1,1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96 %,委托買入均價為28.47 元,動用資金量為31,119,000.00元。
8月27日14點30分08秒至59分08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5筆,委托買入量為2,6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30.34%,成交數(shù)量7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19.62%。其中每筆買入委托下單時間和撤單時間間隔1分鐘以內(nèi),且委托買入價格低于當前市價五個檔位以上的申報撤單1,900,000股,委托買入均價為15.74元,動用資金量為12,299,000.00元。
綜上,穗富投資于6月29日至8月27日控制使用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了“國光股份”、“國農(nóng)科技”、“鴻特精密”、“金宇車城”、“科恒股份”、“萬福生科”等6支股票的價格和交易量,后反向賣出獲利10,168,569.86元。
以上事實有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就其信托產(chǎn)品提供的《情況說明》、廣州證券有限公司等就相關(guān)信托賬戶情況提供的《情況說明》、涉案賬戶開戶資料及委托交易流水資料、穗富投資提供的情況說明和資料、交易所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電腦硬件信息、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穗富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易向軍、周嶺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聽證中,穗富投資提出:第一,賬戶組買入6支股票是在發(fā)生史上罕見股災(zāi)背景下,為防止部分產(chǎn)品“爆倉”而采取的維護產(chǎn)品凈值進而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不存在通過抬高交易價格或制造交易實際或表面活躍的假象以“誘使他人買賣”的主觀惡意,不具有欺詐性;第二,相關(guān)產(chǎn)品次日的減持是因產(chǎn)品跌破預(yù)警線、止損線等客觀原因及因大盤走勢和個股走勢判斷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為,并非因前一交易日買入而在次日逢高賣出以獲利的刻意賣出行為,賬戶組買入6支股票的行為也未對次日相關(guān)股票的成交價格和交易量造成明顯影響;第三,賬戶組的部分撤單行為系正常調(diào)整申報價格再行買入,不存在以不成交為目的而誤導其他投資者的虛假申報;第四,證監(jiān)會以往的處罰案例中被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的操縱期間內(nèi)相關(guān)賬戶的盈利與損失合并計算,基于行政法的信賴保護原則,本案亦應(yīng)合并計算;第五,其僅為相關(guān)產(chǎn)品的投資顧問,為相關(guān)賬戶的交易行為提供建議,不是產(chǎn)品的所有人或受益人,賬戶所得非公司所得,不應(yīng)作為罰款的計算基礎(chǔ)。同時,對比證監(jiān)會以往的處罰案例,除非主觀意圖明顯、損害結(jié)果嚴重的市場操縱行為,不會處以“沒一罰三”如此嚴重的處罰,公司積極配合調(diào)查,處罰過重。
易向軍、周嶺松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公司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據(jù)不足,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罰不當。
經(jīng)復核,對于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第一,穗富投資提出,其操作6支股票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值、防止爆倉,穗富投資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維護市值的目的,而為達到上述目的穗富投資客觀上采取了影響股價的相應(yīng)手段,并且對相關(guān)股票的價格產(chǎn)生了影響,因此,從本案的主客觀情形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其操縱證券市場;第二,從本案的證據(jù)看,避免被強制平倉的解決辦法除了賣出股票還可以采取追加保證金等其他方式,賣出行為不能作為其反向交易的合理解釋,不能作為其不構(gòu)成操縱行為的抗辯理由;第三,本案涉及虛假申報的兩支股票“金宇車城”、“萬福生科”撤單比例分別為66.91%、73.08%,撤單比例較高,距離申報時間很短,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第四,我會依法認定穗富投資的違法所得,穗富投資操縱了6支股票,不能因為操縱多支股票而獲利;第五,《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明確規(guī)定,罰款是以違法所得為基礎(chǔ)作出,我會據(jù)此依法作出處罰。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穗富投資違法所得10,168,569.86元,并處以30,505,709.58元罰款;
二、對易向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周嶺松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yīng)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16年6月6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