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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這塊“骨頭”該怎么啃?

  • 發(fā)布時間:2016-05-12 01:30:3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近一則“僅20%科研人員愿意做成果轉化”的消息,就像病毒一樣在網絡上肆意蔓延開來。當然,20%的統(tǒng)計是否準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說法。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塊“骨頭”難啃,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何對癥下藥,啃下“硬骨頭”,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

  一直以來,科研人員做成果轉移轉化時,頭頂上始終懸著一把刀。從成果轉移轉化中獲得的收益不高,卻承擔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務,稍有不慎甚至會陷入牢獄之災,科研人員不愿做轉化有情可原。而美國《拜杜法案》規(guī)定,允許承擔單位擁有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大學有權通過專利制度,獲得政府資助項目的科技成果的轉讓收入,并與發(fā)明人分享。在多年調研之后,通過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印發(fā)《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我國將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知識產權權屬下放,亮出了“啃骨頭”的關鍵舉措。不過,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單憑幾個文件就解決所有問題并不現實??邢隆坝补穷^”,需要各方一起發(fā)力。

  不讓科技成果“打水漂”,就要增強“源頭供給”的質量。如今,在高校、院所的考核體系中,還是以“論文論英雄”??萍汲晒D移轉化與否,科研人員并無多少利害。如此一來,“無心轉化”成為常態(tài),“垃圾成果”充斥市場。而美國卻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chuàng)新法》中規(guī)定,凡是年預算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聯邦實驗室,必須設立專門研究和技術應用辦公室,從事研發(fā)成果的技術轉移;日本《關于促進大學等技術成果向民間事業(yè)者轉讓法》規(guī)定,政府所屬大學具有推動技術轉移的義務。這就讓科研和轉化成為了一個整體。近日國辦發(fā)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提出,建立科研機構、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估體系,意在通過“指揮棒”的轉變,從源頭提高科技成果的質量。新的考核體系的建立與落地,尚待時日。

  不讓“路徑慣性”成為常態(tài),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首尾相連”。目前,作為科技成果落地載體的企業(yè),大多處在價值鏈的中低端,存在著跟蹤模仿的路徑慣性;作為轉移轉化橋梁的中介機構,服務能力普遍不強,還需克服“連而不通”的路徑慣性。這就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出現了“空白地帶”。為了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首尾相連”,法國在《技術創(chuàng)新與研究法》中,對政府科研資源和經費配置、公共研究機構與企業(yè)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研發(fā)直接面向市場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這些正是我國“啃骨頭”時需要逐步完善的。

  不讓“政策漏洞”持續(xù)存在,不讓轉化者“赤手打虎”。在我們的近鄰韓國,按照《租稅特例限制法》,對技術轉讓減免50%的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對處于市場開發(fā)適應期的技術轉讓,減免特別消費稅;日本則在法律中規(guī)定,對于實施特定大學技術成果轉移的企業(yè)或個人,在其需要資金介入或發(fā)行公司債務、股票時,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yè)基盤整備機構”可對其提供相應債務擔保。相比而言,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還不多。而補上這些漏洞,轉化者才更有能力擺脫“赤手打虎”的尷尬。

  如今,創(chuàng)新驅動是世界大勢所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加速演進正在重塑世界競爭格局??萍汲晒D化這塊“骨頭”該怎么啃?這是事關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命題。直面問題,睿智改革,我國正在繪制一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藍圖。盡管道路艱辛,但我們已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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