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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華使(領)館及館員在華購買貨物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

  • 發(fā)布時間:2016-05-06 10: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wǎng)5月6日電 據(jù)財政部網(wǎng)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通知,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就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通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通知第一條所稱貨物和服務,是指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yè)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通知指出,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申請增值稅退稅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除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外,購買貨物申請退稅單張發(fā)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800元(含800元)人民幣;購買服務申請退稅單張發(fā)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300元(含300元)人民幣。

  二是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

  三是非增值稅免稅貨物和服務。

  通知提出,增值稅退稅額,為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增值稅發(fā)票上未注明稅額的,為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稅額。

  通知所稱館員,是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但是中國公民的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除外。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行政技術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人員。

  通知還指出,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xié)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執(zhí)行上述政策。

  另外,通知還提出,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外交部另行制定。如中外雙方需就退稅問題另行制定協(xié)議的,由外交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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