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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軍電動”被判侵權(quán) 賠償“小米”40萬元

  • 發(fā)布時間:2016-04-27 16:06: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林靖)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因濰坊瑞馳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電動車上使用了近似商標,并取名“雷軍電動”,被法院認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權(quán),并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被判令停止侵權(quán),并賠償小米公司共計40萬元。

  小米公司訴稱自己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上申請注冊了商標,并將該商標用于九號迷你平衡車上。雷軍作為小米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將其姓名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的權(quán)利授予了該公司。小米公司認為濰坊瑞馳公司侵權(quán),故索賠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0萬元等。

  海淀法院認為小米公司的該商標已具有相當?shù)娘@著性,為公眾普遍知悉。而濰坊瑞馳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權(quán)人近似的商標,還將與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為商標、商品系列名稱進行使用,凸顯了濰坊瑞馳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quán)。

  另外法院認為, “雷軍”二字與小米公司的商譽或該公司產(chǎn)品之間已建立了特定關(guān)聯(lián),一定程度上具有商業(yè)標識的意義和屬性。濰坊瑞馳公司未經(jīng)許可,將“雷軍”作為其電動車的商標及商品系列名稱,具有明顯的“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意圖,難免會使公眾將其與小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建立關(guān)聯(lián),尤其是還與近似商標搭配使用,更加劇了公眾混淆程度。該公司主觀惡意明顯,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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