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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敢舉報、能舉報、愿舉報的良好氛圍

  • 發(fā)布時間:2016-04-09 02:31:40  來源:經(jīng)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萬祥

  圍繞《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guī)定》相關熱點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宋英輝表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既要主動作為,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也要積極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形成人人敢舉報、能舉報、愿舉報的良好氛圍。

  記者:《規(guī)定》提到,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但是,人民群眾在實名舉報時會擔心信息遭到泄露,從而遭受打擊報復。您如何評價《規(guī)定》中的保密措施?

  宋英輝:人民群眾是反腐倡廉斗爭的主力軍和力量源泉。在黨和國家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大背景下,人民群眾既有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擊報復的顧慮。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規(guī)定》第五條列舉了對職務犯罪舉報人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規(guī)定了四個“不得”:一是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在專門場所或采取專門方式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二是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未經(jīng)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三是舉報線索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guī)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四是通過專門的舉報網(wǎng)站答復舉報人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兑?guī)定》第十一條還規(guī)定了舉報人轉化為證人時,檢察機關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即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讓舉報人放心大膽地出庭作證。《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具體的責任追究,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guī)定以嚴密的制度保障、嚴格的紀律約束,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對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的保密責任,有利于打消舉報人的顧慮,激發(fā)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

  記者:如果舉報人確實遭受了打擊報復,會向檢察機關尋求保護。您怎么看《規(guī)定》在這方面的措施?

  宋英輝:《規(guī)定》主要從兩個方面完善了對職務犯罪舉報人的保護制度:

  一方面,《規(guī)定》明確了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具體情形,特別是列舉了實踐中較難認定、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變相打擊報復問題,如違反規(guī)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guī)定加重處分;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等。

  另一方面,《規(guī)定》對保護措施予以進一步細化:如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機關應當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chǎn)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如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檢察機關應當協(xié)調有關部門依照規(guī)定予以救助。

  明確了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周密、細致的保護措施使得舉報人進一步免除了后顧之憂,同時,這些規(guī)定也讓檢察機關的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針對性。

  記者:在調動舉報人積極性方面,《規(guī)定》提出了一系列新舉措。您認為檢察機關在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時應當特別注意哪些方面?

  宋英輝:舉報獎勵在激發(fā)人民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兑?guī)定》進一步實化了對舉報人的舉報獎勵,對獎勵條件、獎勵原則和獎勵金額標準做了具體規(guī)定。明確舉報獎勵可以繼承,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獲得獎勵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舉報獎勵可以發(fā)放給其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為保障資金到位,真正把物質獎勵落到實處,《規(guī)定》還明確了舉報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統(tǒng)籌安排。

  提兩點建議:一是在檢察機關內部要強化監(jiān)督制約。堅持對舉報人的保護工作由舉報中心協(xié)調實施,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協(xié)作配合的原則,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推進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相關部門發(fā)現(xiàn)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報告檢察長予以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檢察院舉報獎勵工作有違反規(guī)定情形的,也應當予以糾正。

  二是在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同時,也要做好對舉報失實的澄清、正名工作。舉報失實的,會對被舉報人造成一定影響,有的甚至是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對經(jīng)查證舉報不實,給被舉報人造成嚴重影響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依法穩(wěn)妥的原則,開展舉報失實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響。舉報失實澄清可以采取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或者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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